出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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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出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出租房屋、土地或其他设备等让渡资产使用权业务时,通常是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按期收取租金。租金收取的时间可能是租赁业务开始,也可能是租赁业务结束,更有可能在租赁期间。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还会根据情况,临时改变原有约定,通过协商,预先收取若干期租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案例 某生产企业把一台闲置的设备对外出租,租赁期限为2年,即2010年10月1日2012年9月30日,每年租金为60000元,每月租金为5000元。 租赁开始前一
2、次性收取租金的会计税务处理 假设一,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租赁业务开始时,出租方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即2010年10月1日收取租金120000元。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见,作为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
3、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这一原则,出租方在一次性预先收取全部租金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2010年10月1日,出租方收取租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预收账款 120000. 租期内每月结转租金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 (二)税务处理 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
4、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企业应就2010年10月1日收取的两年租金120000元,在2010年11月纳税申报时缴纳营业税6000元(1200005%,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
5、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租金收入的规定不是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税收与会计确认的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将会计当期确认的租金收入与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差额作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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