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重组方案不同税收负担各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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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组方案不同税收负担各异基本案情 1.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其中:张先生出资600万元,占60%股权;李先生出资400万元,占40%股权。2.甲公司持有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A公司)80%股权;持有B水电公司90%股权;持有C医药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持有A公司80%股权估值4500万元。3.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实收资本8500万元,乙公司100%股权估值25500万元。4.乙公司持有丙房地产控股公司(以下称丙公司)100%股权;持有丁矿业投资公司(以下称丁公司)100%的股权。经甲公司及其股东、乙公司及其股东、丙公司共同协商达成股权置换协议:张先生、李先生用间接持有
2、A公司80%的股权,等值置换乙公司15%4500/(4500+25500)的股权,即,丙公司收购A公司80%的股权,张先生、李先生分别取得乙公司9%、6%的股权,乙公司分别确认张先生股本900万元(8500/85%15%60%)、李先生股本600万元(8500/85%15%40%)。其他资料:(1)甲公司持有A公司80%股权的计税成本为3000万元。(2)A公司和乙公司的股权估值均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数确定。(3)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欠股东借款10000万元,其中向张先生借款6000万元;向李先生借款4000万元。(4)B公司、C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业绩稳定,前景看
3、好,张先生、李先生准备长期持有甲公司、乙公司股权,以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为便于直观地反映上述股权置换交易,现将股权置换前后甲公司、乙公司组织架构图绘制如下:置换前:置换后:问题焦点1.工商问题为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甲、乙、丙、A四家公司分别向主管工商部门咨询,答复口径一致,内容如下:由于是丙公司收购甲公司持有A公司80%的股权,因此,对价只能由丙公司支付,而不能由乙公司支付,而且丙公司只能将对价支付给甲公司,而不能直接支付给张先生、李先生。结论是:该项股权置换协议不具有合同性质,工商部门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税务问题为防范纳税风险,甲、乙、丙、A四家公司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本次股权置换交易
4、相关法律主体的税收义务,税务部门回复口径不一,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该重组实质不是张先生、李先生转让甲公司股权,而是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其持有A公司80%的股权,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4500-3000=1500万元;丙公司取得A公司80%股权的计税成本为4500万元。张先生、李先生不征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李先生取得乙公司9%、6%股权的计税成本分别为2700万元(450060%)、1800万元(450040%)。观点二:该重组实质不是甲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而是张先生、李先生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部分股权,应首先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甲公司股本不变,故允许扣除的成本为零,张先生
5、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60%-0)20%=540万元;李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40%-0)20%=360万元。张先生、李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持有乙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分别为2700万元、1800万元。丙公司持有A公司80%股权的计税成本为4500万元。观点三:该重组实质不是甲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应是张先生、李先生转让了A公司80%的股权,丙公司持有A公司80%股权的计税成本为4500万元。张先生、李先生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计税成本按照甲公司持有A公司80%股权计税成本3000万元,依据甲公司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3000)60%
6、20%=180万元;李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3000)40%20%=120万元。张先生、李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持有乙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分别为2700万元、1800万元。观点四:甲公司、张先生、李先生均未发生股权转让业务,不征所得税,相应地,丙公司取得A公司80%股权的计税成本为零,张先生、李先生因取得乙公司股权未支付对价,故投资计税成本亦为零。鉴于税务机关内部理解不一,加之工商部门回复不予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股权置换交易一时无法推进。企业”一头雾水”:股权置换协议既然是按公允价等值交换,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什么不具有合同性质?难道置换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吗?工商变更登记办不了,难
7、道税法也无据可依?案例分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上述股权置换协议中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表现在:(1)甲、乙、丙、张先生、李先生均为独立的法律主体,甲公司履行了义务(将持有A公司80%的股权过户给丙公司)却没有享受到权利(未取得对价);(2)丙公司享受了权利(取得了A公司80%股权)却没有履行义务(未支付对价);(3)张先生、李先生享受了权利(取得乙公司15%的股权)却没有履行义务(未支付对价);(4)乙公司履行了义务(以自身15%的股权支付给张先生、李先生)却没有享受到权利(未直接取得资产)。从会计处理的角度也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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