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答营改增近期六方面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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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权威解答营改增近期六方面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征税范围1.如何理解不动产租赁中“取得”的概念?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2.典当行的赎金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是否可以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
2、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典当提供的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二、税率和征收率1.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物业公司代开发商管理的房屋
3、租赁,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税率是多少?答:若由物业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三、应纳税额计算1.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有差额征税的规定?答: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
4、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
5、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4.不动产租赁企业预收账款后怎样确定销售额?答: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在收到预售款的当月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
6、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5.建筑工程老项目有没有过渡措施?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
7、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6.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
8、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7.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答:4月30日之前自建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
9、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9.餐饮企业购进食材,取得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农产品收购发票,营改增后,是否可按照13%税率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行抵扣?还是必须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我市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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