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销售不动产”计税方法的简要评析(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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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销售不动产”计税方法的简要评析(老会计人的经验)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该文件的附件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方法进行了规定,由于“销售不动产”涉及到新老项目、纳税人身份等诸多因素,导致其计税方法比较复杂,元素于24日晚略作整理和简析,供大家讨论学习。鉴于时间仓促兼能力有限,难免有错漏之处,希望各位师友不吝指教。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2、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5%元素说税:“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据文意推测着如果是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对其支付的对价(如股权作价)也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那么即扣除凭证不限于购置发票。如果此观点成立,A企业4月30日前将不动产溢价投资到B企业,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是不征税的,营改增后,B企业将上述不动产对外转让选择差额简易征收,抛开其他税种不论,这似乎比营改增前后直接销售都要有利?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元素说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
3、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需缴纳营业税。由于上述自建行为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前,是否认为是试点之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涉及到补缴营业税的问题?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元素说税:文件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注意,并不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的日期,而是其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另外,还有个问题,假设某企业的一个项目有多个承包方(如分标段),有的在4月30日前开工、有的在4月30日后开工,那怎么确定该项目是老项目
4、还是新项目?亦或者是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的工程对象划分项目?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元素说税:个人认为设置预征率的目的依然是平衡地方的财政收入,以协调资源与税收的关系,但不知道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如果一致,是否也要预征?个人推测是要的,这还牵扯到一个入库时间的问题。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
5、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元素说税:如果是销售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该不涉及建筑服务的增值税问题。3、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新项目。三:适用征收率的情况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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