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租赁设备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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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境外租赁设备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 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2013年11月与德国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租赁设备用于境内生产使用。协议约定,我公司租赁德国A公司设备,租期两年,每月支付租金10万欧元;我公司应先付保证金20万欧元,德国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将设备发往我公司,双方各自承担因租赁产生的税费。该项业务涉及哪些税费? 承租方涉税分析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第三十七条规定,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贵公司进口租赁设备,需要按租金缴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7%,关税税率依据设备税则号确定。该租赁设备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接受海关监管。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因此,贵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双方应按“财产租赁合同”依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出租方涉税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因此,德国公司出租设备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附件1)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据此,德国公司出租设备给贵公司并在境内使用,由于贵公司作为接受服务方在境内,德国公司属于在境内提供出租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相应还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德国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境内代理人的,贵公司需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因支付租金的贵公司在境内,德国公司取得的租赁费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德国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1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德国公司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德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如前所述,德国公司应就租赁合同贴花,但贵公司无扣缴印花税的义务。 承租方缴纳和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事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贵公司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如该租赁生产设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否则,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附件1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该公司租赁生产设备,除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外,该公司代扣代缴德国公司的增值税,可凭税收缴款凭证,租赁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发票或对账单,予以抵扣,但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承租方从经营租赁生产设备,进口及支付租赁费的会计分录如下: 1.租赁合同贴花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向境外支付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3.进口环节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 借:制造费用——租赁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确认租赁费 借:制造费用——租赁费 贷:应付账款——外方 5.代扣代缴外方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借: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6.向外方支付租赁款 借:应付账款——外方 贷:银行存款 7.缴纳扣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符合规定条件,承租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制造费用——租赁费。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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