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不同促销方式的那些税事儿(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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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双十一”不同促销方式的那些税事儿(老会计人的经验)“双十一”在即,不少“剁手党”都在积极准备,只待11月11日零时一到,马上开抢。相对于网购者来说,电商们此刻正忙着盘算,如何开展促销活动更划算,获得利润最大化。对此,笔者要提醒网店掌柜们,搞促销,您得先了解不同促销方式里的那些税事儿。促销活动一“只要敢买,我就敢送:原价7999元现价6999元的某LED液晶平板电视,加1元预约,可获得100元优惠券一张(满3000减100)、获赠699元的游戏机一台”。税收分析1、增值税方面这种销售模式是在折扣基础上的“买一赠一”。对于“买一赠一”
2、,不少人认为价值699元的赠品应当按捐赠算作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计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对“买一赠一”行为,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无明文规定,但不少省市的国税局已出台文件进行了明确。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
3、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
4、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上文件均认为“买一赠一”活动中赠送的商品,实质上属于一种“捆绑销售”行为,赠送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不属于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满3000减100”,实际上是折扣,征收增值税时能否从销售额中减除,要看“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
5、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此促销活动,商家开具发增值税发票时,只有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计算及处理如下:企业实现不含税销售额(6999+1-100)1.17=5897.44元,销项税额5897.440.17=1002.56元:其中LED液晶平板电视不含税
6、销售额=5897.447999(7999+699)=5423.50元,销项税额922元;游戏机不含税销售额=5897.44699(7999+699)=473.94元,销项税额80.56元。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6900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视5423.50游戏机473.9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2.56按实现成本结转成本(略)2、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买一赠一”赠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单独缴纳企
7、业所得税,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已)已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满3000减100”的折扣,企业所得税现行文件不再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因此,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商业折扣的所得税处理。3、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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