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注意相关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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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注意相关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视同销售是一种税务行为,并且是在纳税人的商品或者劳务发生转移后产生的税务行为。在视同销售行为产生以后,纳税人在会计上不用作为销售核算,但是在税收上应当作为销售进行核算,即要确认收入并计缴税款。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综合上述政策依据,笔者特将视同销售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并提请纳税人注意相关问题。 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 企业行为发生之后,区分其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在于,要看商品或者资产的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转移及改变。因为所有权的改变,无论在会计上还是税收上都是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而视同销售又是在税收上需要确认收入的行为,所以,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所在。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应当说明的是,视同销售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暂无强制性的检查手段,对于自制的资产,应产生适当视同销售利润(对于外购的资产,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不产生利润)。对于外购资产的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另外还需要注意,企业已将赠予的商品计入营业费用,视同销售处理时,应分开营业费用与视同销售两个业务,视同销售收入调增时,视同销售成本同步(购入成本)纳税调减。所以,纳税人应当转变“将资产转移进行视同销售处理会增加税负”的旧观念。 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纳税人还应关注营业税方面的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四种情况分别是: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会计不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不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三、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不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不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会计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五、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会计不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不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会计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会计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会计不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人应注意区别内部处置资产和非内部处置资产 纳税人在处置资产时,应区别内部处置资产和非内部处置资产。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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