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用-抵扣-(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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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实务】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用”抵扣”宝典,值得收藏~~(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申税小微收集了部分管理费用项目诠释,供大家参考: 1.管理费用—工资—基本工资/加班费/临时工工资 实务操作: 虽然公司给员工发工资,员工不会给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里也可能会出现有抵扣的工资进项税额。 工作案例: (1)企业下班后由劳务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卫生的清扫,收到劳务公司的劳务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的保卫工作由劳务公司委派的保安人员担任,收到劳务公司的劳务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企业将上述人员的劳务费也列入管理费用工资的话,也是有可能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根据财税〔2016〕47号通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福利费/医疗补助 实务操作: “福利费”包括管理部员工工作餐,医疗用品,公司组织职工体检费,工伤医疗费,注射疫苗费,医疗室药品费,工作人员租房费,液化气,餐厅用厨具,司机保安餐费补助及夜班补助,厨师工资,职工慰问金,体育用品等。另外,它还包括每月公司按一定比例计职工福利基金,“医疗补助”指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一种医疗基金。 为作公司福利费列支的费用,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管理费用—折旧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每月所计提的折旧,在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了抵扣。 (1)如果有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企业福利部门的,是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 (2)如果是管理部门与福利部门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是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3)如果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房屋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需要分两年进行抵扣的,第一年60%,第二年40%。 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团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2)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4.管理费用—修理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包含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修理安装费,硬件升级费,办公楼和宿舍装修费,其他管理部办公用品移动和安装费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5.管理费用—中介费/代理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的中介或代理费包含人事档案代理费,招聘中介费等。取得该项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6.管理费用—办公费—书报费/印刷费/日常办公用品费/消耗用品费/年检/审计费/其他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的办公费,其中“书报费”指管理部门购书,订报刊杂志的费用,“印刷费/复印费”指印名片、劳动合同、公司内部报纸等,“日常办公用品”指管理部门每月按预算标准购买的办公用品及为新员工购买的小件办公品,以及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用色带、墨盒、墨粉、复印纸等,“消耗用品费”主要指人事总务部购咖啡,茶叶,纸杯,纯净水,矿泉水,纸巾以及洗手间用的洗手液,消毒液,手纸等,“年检/审计费”指企业参加工商联合年费,企业变更费,企业验资审计费等。“其他”包括财务部购发票费,财务报表,财务账本和封皮,以及复印费等。以上采购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但用于个人消费咖啡、茶叶等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1)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部分货物适用13%的税率。 (2)年检、审计根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3)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政策参照“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福利费/医疗补助”政策解释。 7.管理费用—物料消耗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的物料消耗包括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用品,以及插座等维修零件,其他扣除“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费”和“低值易耗品”外的办公用品,其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8.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根据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分期摊销,其进项税额在购进低值易耗品时已经抵扣。 政策依据: 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9.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对公司所购买的无形资产(如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分期摊销,结转费用。该项支出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购入的无形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购入时可以一次性进行抵扣。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免税行为。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10.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实务操作: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1.管理费用—租赁费 实务操作: 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发生的办公室、会议室、食堂,职工宿舍和其他的管理部门使用场地时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如食堂用房租赁、员工宿舍用房租赁等。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2.管理费用—运输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偶尔发生的通过运输公司的运费,其他的如EMS费应计入“邮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3.管理费用—邮电费—快递费/上网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发生的“快递费”主要指管理部门日常发快件的费用(例如EMS),“上网费”指Internet使用费,LGE-NET使用费。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4.管理费用—电话费—固定电话费/手机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发生的电话费,其中“固定电话费”指管理部门办公室有线电话使用费,“手机费”指管理部门移动电话使用费。办公室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以公司名称注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以员工个人名称报销的手机话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然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5.管理费用—坏账准备 实务操作: 公司财务部门依据财务制度规定对“应收账款”是否坏账所计提的一种准备金。但如果确认是以前年度应收账款,发生退货的,则可以开红字发票反冲收入,并且冲应收账款相应金额,但是开红字发票要符合《发票管理制度》红字发票开具要求的条件。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6.管理费用—存货跌价准备 实务操作: 公司依据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涨跌对存货所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影响存货购进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但存货因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7.管理费用—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 实务操作: 保险费:为公司和个人按一定比例交纳的社会保险的一种,包括退休人员工资。 工会经费:为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工会费。 住房公积金:为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购房基金。 由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行政事业性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征税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8.管理费用—会议费 实务操作: 企业因内部管理的需要组织召开各项会议所租用会议场所发生的费用或加入政府或社会某协会的会费和活动费。 会议场地的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税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协会费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会议展览服务,适用6%的税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注释: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适用6%的税率。 19.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实务操作: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公司按照一定工资标准计提的公司职工教育基金。 在实际支付时,取得的相关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解释,职工教育经费不等同与职工福利费,因此职工教育经费开支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0.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实务操作: 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支出。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应区分支出性质并入工资或职工福利费中,按相应规定扣除。因此劳动保护费开支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货物采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13%的增值税税率。 21.管理费用—差旅费—国内/国外/培训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实务操作: 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目前差旅费中,唯一能够抵扣的只有住宿费,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由于出差乘座的车、船、飞机等属于旅客运输服务,出差的伙食费属于餐饮服务,所以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2.管理费用—招待费—招待费/活动经费 实务操作: “招待费”指公司管理部对外招待客户发生的餐费,“活动经费”指公司管理部职工内部聚餐发生的费用。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3.管理费用—车辆费—油费/养路费/租车费/修理费/车辆维护用品费/车辆租金/其他 实务操作: (1)“油费”指管理部门车辆使用汽油、机油的费用,适用17%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养路费”指管理部门使用的车辆按国家规定所交的公路维护费,为行政事业基金,不能抵扣; (3)“修理费”指管理部门车辆的修理维护费,适用17%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4)“车辆维护用品费”指管理部门为车辆购买的日常维修用具及轮胎等,适用17%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5)“车辆租金”指公司租用车辆的费用,根据36号文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6)“其他”指管理部门车辆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交通违章罚款以及车辆年审和驾驶员证件审查费用等。过路过桥费,适用3%或5%的税率。停车费按不动产租赁,适用11%的税率。违章罚款、年审费属于行政收费,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 (3)根据财税〔2016〕47号通知第二项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征税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4.管理费用—水电费 实务操作: 管理部门消耗水电的费用,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适用17%或13%的增值税税率。 25.管理费用—保险费 实务操作: 公司为货物运输所投的保险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属于金融服务下的保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注释,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26.管理费用—培训费、咨询费 实务操作: 培训费,公司因管理的需要,外出参加或聘请培训公司对公司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专业或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咨询费,公司因管理的需要聘请专业人士对我公司管理、审计、法律等相关业务所进行咨询发生的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注释。 (1)培训属于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备注:上述说明主要考虑的是取得的相关发票为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p>-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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