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补税后定性处罚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自查补税后定性处罚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查补税后定性处罚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doc(1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自查补税后定性处罚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梁野税官个人观点: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的行为而自查补税无免除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无论是税务检查之前的纳税人主动自查补税还是检查期间的被动自查补税,都不能改变自查对象本身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性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
2、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上看,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无论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其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并未改变,但可以视情节轻重,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以前,主动改正错误,自查补救措施将税款补缴入库,避免了国家税收损失,说明其逃避纳税义务的侥幸心理较弱,对税收
3、秩序的危害也较轻,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纳税人在被查期间申报补缴已过当期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其动机是迫于被检查的压力,而不是自我纠错行为。这与纳税人主动自查申报补缴已过当期少缴税款的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前者纳税人如果不是迫于被检查的压力,国家税款仍然在继续流失,税收违法行为的表现手段已客观存在,不缴或少缴税的行为和结果已既成事实。因此,纳税人在被查期间申报补缴已过当期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不能掩盖过去偷税违法行为已既成的客观事
4、实,这与纳税人主动自查纠错行为不能混为一谈。对此种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作定性处理。鉴于纳税人在被查期间因迫于被查的压力已作出知错改过的行为表现,与稽查部门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追缴相比,则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视情节从轻予以考虑,以体现行政处罚适当的原则,而不宜一律采取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以查实的未缴或者少缴的全部数额进行处罚。自查补税还需处罚吗?2007-01-17?|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基本案情A市一小规模商业企业,2001年度帐面销售收入80万元(不含税),申报缴纳增值税3.2万元,当年
5、无欠税。2002年1月,A市国税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对该企业下发税务稽查通知书和自查补税通知书。检查过程中,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了2001年11月挂在往来帐中没有申报的销售收入55.2万元(不含税),补缴增值税税款2.11万元,滞纳金0.1万元。随后,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01年还有部分应税收入没有申报,应补缴增值税0.005612万元。处理决定:2002年2月,稽查局作出对该企业补税0.005612万元,罚款0.002806万元,滞纳金若干的处理决定。法理分析据了解,稽查局作出如此处理决定,是缘于A市国税局内部编写的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该规程规定: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检查人员要填发税务稽
6、查通知书和自查补税通知书,对举报、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案件除外。但该规程没有对纳税人依照自查补税通知书自查补税后如何进一步税务处理作出规定。从A市的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实践看,凡检查期间纳税人依据自查补税通知书要求主动自查补税的,国税机关对自查补税部分都没有计入偷税总额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此现象已经变成了不成文的“规程”,变成了惯例。新征管法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
7、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税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税额一倍以上
8、五倍以下罚金。从该企业是否构成偷税来分析:该企业采取将销售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中的办法,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2.11万元+0.005612万元=2.115612万元,已经构成偷税。从该企业是否构成偷税罪来分析:2001年度应纳增值税税额为3.2万元+2.11万元+0.005612=5.315612万元,偷税比例为2.115612/5.315612=39.80%.,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符合刑法条款。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该企业系小规模商业企业,具备主体资格;从主观方面来看,该企业将销售收入长期挂帐,存在明显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说,该企业已经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从被侵
9、犯客体来看,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遭到侵犯,国家的税款没有及时缴入国库,已经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显然,该企业已经构成偷税罪。案件反思应该说,该企业在将数笔销售收入挂在往来帐的次月申报期后,就已经构成了偷税犯罪的既遂。但稽查局依据A市国税局税收工作操作规程和税务处理惯例,没有作出偷税的认定,致使该企业的偷税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确实值得深思。国税机关制定有关工作规程,本意是好的。但忽略了税务工作规程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科学性是税务工作规程存在的前提。该规程没有对纳税人自查补税后的税务处理作出明文规定,是导致问题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在规程中对上述作出如下规定,问题一定会迎刃而解:对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由
10、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自查情况的前提下,对没有触犯刑法的,依法对纳税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认定为一般自首,依法对纳税人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合法性是税务工作规程存在的基础。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税收法定原则。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得扩大解释,更不得违反。税务机关制定的税务工作规程也必然要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内,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税法调整的是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调整的是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税法规定中的犯罪是作为附属刑法,从而构成整个刑法的组成部分。税务机关不能将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也不能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认定为一般税收
11、违法行为,更不能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认定为不违法!我们可以想一想此案的后果:其表象是该企业有了自查补税通知书这个“保护伞”,没有被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其他纳税人肯定会纷纷效仿,无疑会助长纳税人偷税气焰;其实质是税务机关该作为而没有作为,不经意中滥用职权,践踏了刑法和税法,破坏了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此案虽是个个案,但留给我们的思索却很多。“依法治税,重在治内”,“内”字的内涵还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好好领会和把握!自查补税后还要受处罚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1.2亿元,其中有2000万元由于购房者没有按期换取发票,一直没有开具税务发票,只开具公司的收款收据。因当时公司资金比较紧张,
12、为了暂时缓解纳税形成的资金压力,该房地产公司会计上也没有将这2000万元作收入,准备在消费者换取税务发票时再计入收入账户。因此,这2000万元收入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100万元及相关税费。2005年7月,公司在收到税务稽查部门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及时自查补缴了这2000万元应该缴纳的营业税100万元及相关税费。税务部门在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后,对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自查补缴的这100万元营业税,是否要给予处罚及如何处罚的问题,产生了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处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自行自查补税,而且是在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已经补缴了税款,少缴税收
13、的违法事实已经不存在,所以不应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给予5万元以下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房地产公司上半年隐瞒收入编造了虚假的计税依据,但是在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补缴了税款,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所以,应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按偷税进行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房地产公司上
14、半年隐瞒收入2000万元,虽然已经自查补税,但事实上已经造成了少缴营业税税款半年或数月的结果,因而还是应该作为偷税处理的。由于税款已经补缴,税务机关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面三种意见可以看出,第一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显然是不对的。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收后,虽然已经自行消除了危害后果,但违法事实却是已经发生了的,少缴税款的后果也已经产生,只不过纳税人自查和被税务部门检查造成少缴税款的时间长短不同而已。所以,认为违法的事实不存在的第一种观点和认为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第二种观点都是错误的。那么,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吗?我们说,第三种意见分
15、析是正确的,但处理却是不全面的。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处理时,应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能一律采取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结合该案例分析,该房地产公司首先是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税收自查补税,既然已经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了义务,就应该属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第
16、一种情形。其次,税务机关还要考虑该房地产公司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情形。房地产公司上半年隐瞒收入2000万元中,也许有的时间较短,有的甚至不到一个月,也就是说造成少缴税款的时间有长有短,税务部门不能在处罚时一概而论。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在对该房地产公司自查补税处罚时,应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充分考虑纳税人自查补税的情形和造成少缴税款的时间因素,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纳税人隐瞒的收入中,部分收入存在造成少缴税款时间较短、数额不大等情形,考虑纳税人已经全部补税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税收征管法有关偷税的处罚规定,从轻处罚就是可以按照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比例处罚;减轻处罚就是可以按照
17、低于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比例处罚。在具体掌握上,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罚时要做到“过罚相当”和“横向公平”,避免造成不同案件处罚标准畸轻畸重的随意裁量现象。(来源:纳税服务网:/nsr/jtym/swk/20080506/2008050613490942726.shtm)偷税行为不能因自查补税而免予处罚2009-9-29某区检察院的同志来到该区国税局,通报了查处某商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一系列经济犯罪事实,并就其涉及的偷税嫌疑请求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法律证明,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该区检察院在查处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济犯罪的时候,发现该公司曾在2006年因偷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自查 补税 定性 处罚 问题 分析 会计 经验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