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电力行业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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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存货在电力行业流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特别是近年来的农网升级改造,国家投入了大规模的资金,这些资金在改造时大部分转化为工程物资,还有小部分农网拆除的废旧物资,由于经常在不断地耗用或销售之中,企业需要经常对这些物资进行清理和处置。企业在清查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问题,因为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在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引起业内财务人士的关注。 增值税:注意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第二十四条里有明确的规定,即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相较于之前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是一大进步,加上新修订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延长了资产损失申报时限,这些变化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充分体现税务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电力行业的资产损失涉及增值税方面,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即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某电力集团所属的某生产电力设备厂(系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被盗,不含税金额为50000元(其中应分摊的运输费用为4650元),则该厂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纯粹原材料部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0000-4650)×17%+运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4650÷(1-7%)×7%=8059.5(元)。 在财务处理方面,查明资产非正常损失原因之前借:待处理财产损失50000元,贷:原材料50000元。查明原因后,借:待处理财产损益8059.5元,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元。资产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理后借:营业外支出58059.5元,贷:待处理财产损益58059.5元。这里需要注意,在处理产品或废旧物资时,发生销售价格下调的因素,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核算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如果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生由于销售价格下调而引起“正常损失”的业务处理,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确保正常损失的真实性,以取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和认可。 企业所得税:扣除强调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不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均可在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电力企业在核算存货损失时,其转出的进项税额同样属于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处理的办法是先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含税货物的成本换算为含税金额,再计算扣除。如上例购进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不含税金额50000元,此项损失按规定设备厂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即企业应就此项损失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等于账面不含税成本50000元,加上进项税额转出8059.5元,得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为58059.5元。 资产损失申报时限:比原规定延长 电力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特殊情形外,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应立即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防止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报送时间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即次年的5月31日之前,而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施行之前的“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即次年2月15日前;扣除方式也不一样,之前发生非正常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而现在是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还要提醒注意,由于发生资产损失,在认定或者鉴定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应注意及时确认损失。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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