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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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老会计人的经验)一、立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有一点是不用质疑的,任何一个罪名的设立,都有它所要保护的法益,本质上也只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我们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目的去探寻它所要保护的法益。前面已经说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加进项税额就可以让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比如A公司当期应纳税额170万元,为了少缴这个170万元的增值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为自己虚开)了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让自己多增加了170万元的进项
2、,使得自己的应纳税额为零,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税款减少了170万元。由于最常见的违法取得进项的方式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于是,大家都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这点在手工开票时代更加明显,只要一张发票,一支笔,就可以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去非法抵扣增值税税款,从而使得受票方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少。为此,逐渐有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罪名。(一)从立法的历史探究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立法上我们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立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使增值税税款不被流失,即国家的税款收益。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之前对虚开增值税
3、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94年1月1日增值税制度一实施,就出现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行为,最常见的是,很多人没有经营活动,专门帮别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且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予缴纳税款,然后受票人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给人一种感觉即虚开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来弥补立法上的空缺。该文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手工开票时代,针
4、对那些专门的开票者(即开票后无力缴纳因为虚开而增加的销项税额)而只对为他人虚开、为他人代开的情况单独做出解释,是非常合理的,至少比后来人大常委会的刑事立法规定还科学得多。结合当时虚开之风的盛行,可以初步判断出国家为什么立法惩治虚开。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正式确立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国家的增值税税款)199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部分摘录如下:“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我们仔细看看这两句话:“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
6、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很显然,设立这个罪名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增值税整体的增值税税款不被减少,而不是保证增值税税款不被异常流转。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也正好印证了这点。3.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印证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国家增值税税款不被流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6年10月17日法发199630号)的部
7、分摘录(请注意看黑体部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
8、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
9、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失效也印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国家增值税税款不被流失)该文第一条指出:“决定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和发票管理秩序而制定的。它的颁布施行,对严惩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也印证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国家增值税税款不被流失)充
10、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决定的制定,自始至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它的公布施行,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打击和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锐利武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性,并清醒地看到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而进行的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6.1997年的刑法基本照搬了199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这个就是现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不过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对该罪废除了死刑而已。由于
1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导致受票方进项税额增加,从而导致受票方应纳税额减少,所以立法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进而以重刑来防止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以保障增值税税款不被流失。这里看看1997年刑法对于该罪名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
12、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如实代开也属于虚开。我们借这些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13、乃是国家的增值税税款收益,而这个是建立在这样命题的基础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或曰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这点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上也可以得到印证。(二)立法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由于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为了防止增值税税款流失,故而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杜绝增值税税款流失。我们从国家税务总局一些规定中可以看出这样一个命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或曰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1、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批复(文号:国税函发1995415号)摘录:“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
14、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全文如下: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
15、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16、其他规定不再一一列举,读者有兴趣可以自己去找找。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甚至包括现在)很多人都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很明显,从立法本意上来看,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意在于保障国家的增值税税款不被流失,这点从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判决书也能看出。(三)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判决书也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意是保障国家的增值税税款不被流失我们摘录一部分判决书的部分文字:(1)、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洁具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43589.7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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