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应付未付的费用财税处理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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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到期应付未付的费用财税处理问题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纳税人应做好汇算清缴前的税务调整事项的梳理。本文分析中国境内企业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非居民企业费用的财税处理。一、计入成本费用的应付未付费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2、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支付方)负担、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统称所得),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境内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代扣代缴。应付未付费用在支付方计入
3、成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的或到期应支付时履行扣缴义务,是因为虽然非居民企业尚未直接获得该笔所得,但已影响了支付方的税前扣除基础,即支付方把应支付而尚未实际支付的所得纳入成本费用,这样会直接减少支付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负担、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境内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上述
4、所得时代扣代缴。【例一】 境内甲公司与境外非关联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3年期的借款合同,乙公司借给甲公司本金5000万元,年利率为10%,同时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6500万元。但由于甲企业资金紧张,未能按期付息,于2016年6月30日一次性还本付息6750万元。借款用于甲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解析:1、会计处理借款到帐时:借:银行存款 5000万元贷:长期借款乙公司5000万元2013年至2015年甲公司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计提500万元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财务费用 500万元贷:长期贷款 500万元2016年6月30日到期还本付息6750万元。借:长期借款 6
5、500万元 财务费用 250万元贷:银行存款 6750万元2、税务处理(1)到期付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甲企业上述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在税前扣除,而2013年、2014年每年计提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每年应做纳税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500万元。2015年支付的利息支出应全部在税前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1000万元(500万元×2),同时代扣乙企业应纳的预提所得税150万元(500万元×3×10%)。如果甲企业在2013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上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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