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七)--销售(销项)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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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七)-销售(销项)业务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作为分界点,可将销售业务(含视同销售)分为三种情形:会计先于税法,会计等于税法以及税法先于会计。会计先于税法规定明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通俗一点讲,就是按照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规定,依照及时性原则,收入或者利得的确认时点已经达到,根据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需以不含税口径计入会计收入,但由于现实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相应的税额不是直接计入销项税
2、额专栏或简易计税明细科目,而是先计入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自本科目借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明细科目贷方。这种情形在建筑业企业较为常见,如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完成的工程量已经业主或监理计量确认,相关债权已符合会计确认条件,但由于尚未收款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从而导致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建筑业企业应按验工计价单记载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未来应确认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按计量的不含税工程价款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收款、开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较早者),按应确认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
3、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例1 A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属甲乙两工程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甲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9月15日业主计量甲项目已完工程量4440万元,10月20日,按照合同付款比例自业主收取工程款3330万元,并向其开具专用发票,金额3000万元,税额330万元。9月15日,凭验工计价单借:应收账款 4440万元贷:工程结算 4000万元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40万元 10月20日,凭银行进账单等借:银行存款 3330万元贷:应收账款 3330万元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30万元贷: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0万元2016年9月7日日业主计量乙项目已完工程量206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计量完成后的14日以内支付计量比例的80%,2016年11月5日,自业主收取工程款1648万元,并向其开具专用发票,金额1600万元,税额48万元。9月7日,凭验工计价单借:应收账款 2060万元贷:工程结算 2000万元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0万元9月21日,纳税义务发生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8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8万元11月5日,凭银行进账单等借:银行存款 1648万元贷:应收账款 1648万元会计等于税法规定明确,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
5、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在收入确认的时点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一致时,会计处理的原则是,按照价税合计数确认债权金额,按照不含税口径确认收入或者利得金额,税额直接计入销项税额专栏(一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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