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简易计税、差额计税、减免税备案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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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简易计税、差额计税、减免税备案指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办理操作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为规范备案办理,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业务的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备案时间对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简易计税备案).二、简易计税具体事项及备案资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
2、送以下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附件1);(二)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应税行为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为减少办税时间,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上述备案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三、管理要求(一)在总局未下发新表样之前,暂使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表中未注明的简易征收项目,纳税人根据附件2中列明的简易项目名称,在”备案事项其他”位置填写具体的备案项目.(二)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
3、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行为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四)对于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符合选择简易计税规定的,可以按照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合同项目进行备案,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可汇总备案,填报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合同项目,需按次进行备案(可汇总备案),报送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及本指南第
4、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比照上述试点一般纳税人备案规定办理.备案时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附件1),连同附件5列明的相关备案资料一并提交国税机关.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附件2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表附件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附件4旧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申报登记清单附件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差额征税备案办理操作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
5、636号)等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实际操作,切实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增值税差额征税事项的备案业务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备案时间对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按差额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差额征税备案).二、差额征税具体事项及备案资料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表(附件1);(二)差额征税事项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三、管理要求(一)对差额征税项目,文件规定差额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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