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关心的40项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务总局来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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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你所关心的40项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务总局来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应纳税所得额(一)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2、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二、工资、薪金所得(一)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除按照上
3、述规定以外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包括什么?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该通知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
4、、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
5、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四)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权时是否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6、3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当月月度工资薪金区分,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个人因没有
7、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六)董事费、监事费应按哪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七)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权
8、时是否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当月月度工资薪金区分,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八)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
9、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九)张女士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
10、次性奖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发放,张女士在第一次取得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还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张女士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十)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1、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十一)境内企业员工,在境外参与施工建设并由境内企业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规定:
1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该境内企业员工在境外提供劳务从境内企业取得的工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减除
13、费用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十二)企业为员工缴付企业年金时,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答: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
14、.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十三)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15、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劳务报酬所得(一)个人在多处兼职,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分别减除费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九条规定,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
16、,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境内有住所个人在境外提供培训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在当地已按当地政策缴过个人所得税,是否仍需按国内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境外依照该所得来源国
17、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证明材料原件的,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该境内有住所个人取得的境外培训收入,应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来源国当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按上述规定予以扣除.(三)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应该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
18、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以及第七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应该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财产转让所得(一)个人转让股权
19、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二)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个人转让住房时,当初购房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工本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21、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综上,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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