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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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老会计人的经验)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6日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第二条车船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管税。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第五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
3、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三)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四)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五)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六)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第三章税款征收第七
4、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凭证。第八条税务机关按第七条征收车船税的,应当严格依据车船登记地确定征管范围。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据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确定征管范围。车船登记地或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以外的车船税,税务机关不应征收。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将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地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投保机动车缴税
5、的明细信息。第十一条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再代收车船税,但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对出具税务机关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当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后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理程序和期限进行处理。第十二条车船税联网
6、征收系统已上线地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汇总解缴信息等传递至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与税源数据库历史信息进行比对核验,实现税源数据库数据的实时更新、校验、清洗,以确保车船税足额收缴。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在办理车船登记手续或受理车船年度检验信息报告时代征车船税,同时向纳税人出具代征税款凭证。第十四条代征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车船明细信息。第十五条代征单位对出具税务机关减免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的车船,不再代征车船税。代征单位应当记录上述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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