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央企-营改增-内训-现场30个问答总结(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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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建筑业央企”营改增”内训,现场30个问答总结(精华)(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近日,华税应邀为中粮集团、航天集团、住总集团等诸多中央及市属大型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内训,内训中华税律师与企业进行了充分的互动交流,结合内训现场企业提出的问题,华税将建筑业企业当前最为关注的30个热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对建筑业企业顺利实施营改增提供借鉴和帮助。1、5月1日前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及发票领用?2016年4月30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2、5月1日前后,如何清理营业税事项?按照最新规定:(一)试点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
4、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会增加吗?建筑业由营业税制的税率3%陡升至11%,同时面临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据调查,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因此,营改增下,建筑业相比较于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最大。4、建筑企业挂靠经营,怎么申报纳税?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
5、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5、建筑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何时发生纳税义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6、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行为,可以适用差额计税吗?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
6、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7、建筑企业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
7、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8、如何界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怎么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9、对于老项目,是否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对于建筑业老项目,试点文件赋予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权利,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0、2016年4月份分包商开具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可以作为扣
8、除分包款项的凭据吗?根据总局规定,对于分包商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用作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11、我司购进建筑材料,因未收到工程款,由发包方付款,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强调要物流、票流、资金流的一致。实践中,建筑企业因为资金短缺,有时由发包方代付采购材料款项,这是正常的业务经营行为,并不涉嫌虚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需要保留委托发包方付款的证据,并依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12、“营改增”后,是否最好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需要综合考虑原材料采购成本,而不是单纯的比较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13、合法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有哪些?包括增值税专
9、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4、哪些行为易引发“虚开”?如何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呢?一材料采购中资金流不一致;二、材料采购中实物流不一致;三、挂靠中“票流”、“资金流”指向被挂靠方,“物流”则指向挂靠方;四、名为分包,实为挂靠的分包;五、虚增成本现象。防范“虚开”,要做到:一是做到“三流一致”:物流、票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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