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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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所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今天围绕这条规定谈谈个人的理解。背景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根据出租标的的配置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租方只提供租赁标的物,不带操作人员,如需操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配备,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干租或光租;二是出租动产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湿租、程租或期租。根据财税2016
2、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经营租赁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3%;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可见,租赁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不同。现行政策对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业务做了明确,但对于性质类似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无明确规定。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填补了此类业务税收政策的空白,也符合税收政策的一致性。这是这条规定的背景。理解理解这条规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其一,开展
3、租赁业务的主体是纳税人,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主营业务为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也包括兼营建筑施工设备租赁的纳税人。一句话,出租方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发生此类业务,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建筑服务征税,与其是否具备建筑业资质无关。其二,核心思想是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方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仍然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详见建筑业:理解增值税政策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其三,落脚点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要注意的是,只是在税目上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法并没有改变也不可能改变此类业务的业务属性。换言之,这个业务的实质仍然属于
4、租赁业务,它本身并不是建筑服务,不用考虑出租方是否有建筑业资质,租赁合同不是分包合同,无需去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出租方也不一定要有建筑工程承包经营范围。因此,承租方不能把此类业务理解为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建筑业企业作为承租方接受此类服务,所支付的租赁款,不属于税法所称的支付的分包款,在预缴增值税时或简易计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得进行差额扣除。但是,承租方对应的工程项目或业务属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实操既然建筑施工设备的湿租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在涉税管理方面,必须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的要求进行。其一,计税方法选择方面,根据财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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