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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会计实务:可转换债券有什么发行条件-.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124516
  • 上传时间:2024-05-16
  • 格式:DOC
  •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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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 实务 转换 债券 什么 发行 条件
    资源描述:
    可转换债券有什么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可以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前者是上市公司再融资所要满足的普遍条件,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之上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又与发行主体所属板块而有所不同。 一、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满足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主板和中小板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一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证券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证券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管理办法》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5、《管理办法》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6、《管理办法》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7、《管理办法》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8、《管理办法》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9、《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条件 主板和中小板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特殊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3、《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4、《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5、《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6、《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三)小结 从主板和中小板企业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可以看出,发行可转换债券需要满足诸多条件,但其中大多数条件属于公司规范运营方面的,较容易满足;对于现金分红要求,由于比例较低,也容易达到;剔除以上条件后,可以发现最核心的条件为以下几点: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3、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条件1是较为基础的连续盈利的要求,较容易达到,目前主板和中小板2480家公司中,共有1709家能在2013年——2015年达到该条件(因2016年年报尚未完全披露完毕,为研究便利,暂选用2013年——2015年的数据)。 条件2则相当于对可转债发行人的业绩在条件1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公开数据,目前主板和中小板公司中,共有1248家企业在2013年——2015年保持了持续盈利,且近三年扣非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高于6%,占比约为50.32%。 条件3的存在使得可转债的融资额度受到净资产规模的限制,且融资额与公司的盈利能力、股价表现无法形成直接的挂钩,如果债券存续期内净资产规模没有出现大的变化,客观上也会使发行人继续通过可转债方式进行融资的频率受到影响,这些方面存在的限制使得在过去几年非公开发行的限制条件较少、融资额度受限较少、审核和发行过程较为便捷的情况下,从微观角度出发,发行人自然会更加偏好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融资,因此,虽然很多公司都满足发行可转债的条件,但因为非公开发行的优势实在是过于明显,导致可转债的案例非常少见。 考虑到目前监管层对于非公开发行的政策进行了大幅的调整,发行新股的数量不得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且融资频率受到“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限制。在不考虑其他公司债占据可转债额度的情况下,粗略测算,如果上市公司的市净率小于2,则通过可转债进行融资的规模上限将会高于通过非公开方式的融资规模上限。 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数据,截至目前,采矿业的市净率为1.4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市净率为1.99,金融业的市净率为1.15,从融资规模、融资频率以及监管层鼓励的角度出发,预计未来这些行业内的公司将会有非常强的内在动力通过可转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另外,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市净率为2.04,建筑业的市净率为2.05,房地产业的市净率为2.22,这些行业内的公司通过可转债方式的融资规模上限和非公开的融资规模上限不会存在较大差距,在监管层的鼓励下,预计也会有很多公司有较强的动力通过可转债的方式进行融资。 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目前证监会的监管政策下,公司债余额口径不包括中票,但在各部委金融监管政策逐步统一的背景下,这种监管政策也可能会发生变化,使得目前尚有中票存续的公司将来发行可转债时额度可能会受到限制,对于这类公司,可以考虑在监管政策调整之前提前发行可转换债券。 条件4的存在则使得净资产规模低于15亿元的公司发行可转债会额外增加一笔担保费支出,另外也会增加相应的与担保方进行谈判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满足可转债发行条件的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净资产规模都超过了15亿元。根据统计,在前述1248家满足条件1和条件2的企业中,共有907家企业的净资产规模高于15亿元,占比达到了72.68%。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所有再融资方式中,虽然可转债方式的融资条件要求最为严苛,但实际上还是有大量的上市公司符合要求,过去十多年来可转债融资方式之所以在市场上非常少见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竞争对手——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实在是太过于便利、太有竞争力,但随着监管部门对于非公开发行相关政策的调整,预计未来可转债的案例数量将为出现井喷。无论是从挖掘投行项目角度,还是挖掘投资机遇的角度,笔者认为都可以考虑参考前面表格中统计的行业和地域的排名情况进行聚焦。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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