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改变用途可抵扣-计算公式的问题你知道吗?(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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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不动产改变用途可抵扣,计算公式的问题你知道吗?(老会计人的经验) 举例:甲企业是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为提高职工凝聚力,甲企业于2016年8月开工兴建职工俱乐部,支出工程费,建筑材料费,设计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为500万元,全部认证相符,其中有100万元税额是在2016年4月取得。因专用于集体福利,将相关的进项税额500万元全部转出,计入在建工程,最终固定资产的原值为5000万元。 后因企业经营遇到瓶颈,甲企业管理层决定将俱乐部同时对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开放,此时该不动产的净值为4000万元。 案例解析 一、营改增后新增政策,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改变用途可抵扣进项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项目的,可抵扣进项税。这是本次营改增的新增加政策,也是利好政策。之前只有原允许抵扣,后进项税转出的政策。 二、根据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例中,俱乐部同时对内外人员开放,属于不动产同时混用于应增值税和集体福利项目,因此其不动产进项税可以抵扣。根据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4000÷5000=80%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400×80%=320万元 说明,上述公式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在2016年4月取得100万元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要求,不能作为公式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组成部分,只有400万元符合可以抵扣的条件。 计算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再将其按照购入不动产进项税2年抵扣的规定,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320×60%=192万元 第二年抵扣进项税额=320-192=128万元 三、如何解决两个文件公式的矛盾 对于改变用途允许抵扣的进项税的计算公式,财税[2016]36号文件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的规定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本例如果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00÷(1+17%)×17%=581.20万元 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额为100万元,则: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81.2-100=481.2万元。 与上述计算结果不一致。原因其实非常简单,两个公式在单一税率的情况下计算结果是一致的,但实务中在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时很可能不是单一税率,比如本文中案例的情形,自建不动产的原值为5000万元,其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并无一定的税率比例关系,使用单一的税率计算,当然产生不正确的结果。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规定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即准确简单又利于监管。 因此,在计算不动产改变用途可抵扣进项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的公式计算即可,不需考虑36号文件的公式规定。 另,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也可能存在取得时增值税率不单一的情况,比如自建取得的固定资产,比如外购无形资产时存在税率和征收率共存的情况,还有的只取得部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等等情形,因此笔者建议,在计算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改变用途可抵扣时,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的公式计算,是比较合理的。 四、账务处理 购进不动产时: 借:固定资产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 贷:银行存款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0 改变用途可以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2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28 贷:固定资产320 明年抵扣40%进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8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28 说明:改变用途用于可以抵扣的项目,其中的320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账务上冲减固定资产原值,似乎是违背了固定资产历史成本的计量原则。但这种情况,如果不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其他的处理方式更不妥当,在现有条件下,笔者认为冲减固定资产原值较为合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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