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比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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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比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6号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第三
2、条持证人员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二)出纳;(三)稽核;(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
3、)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一)其他会计工作。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四条禁止性规定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五条管辖权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
4、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第六条委托管理单位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
5、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七条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第八条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三
6、)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
7、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报考条件审核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公布考试结果和领取证书 会计
8、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视同自动放弃。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第十一条考试科目与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
9、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二)会计电算化;(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四)审计学;(五)财务管理;(六)理财学。第十一
1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第十二条管理机构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
11、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新
12、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考试收费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第十四条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省级财政
13、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证书有效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六条证书补发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1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二)有效身份证件原
15、件;(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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