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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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案例目前‚很多企业在筹建期间经常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这些支出在会计和税法中分别如何处理,是值得每个企业关注的。笔者提醒,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范围,正确理解筹建期间定义,不可将筹建期发生的三项费用与取得收入当年度的相关费用合并计算扣除,需厘清对三项费用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业务招待费按60%税前扣除明确范围,准确把握筹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税前扣除。筹办期可以理解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
2、起至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止。有了收入就不是筹办期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就应当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限额处理。在2012年第15号公告下发之前,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处理原则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尤其是业务招待费,由于未取得收入,税前扣除金额往往为0。15号公告明确了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
3、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一
4、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已经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经营之日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筹建期不作为企业的亏损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计入当期的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和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开办期发生的没有扣除限额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年摊销。二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科目”
5、,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计入当期的损益,按照发生额的60%和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案例例一:A企业自2010年底筹办开业,筹办期间发生费用55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1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5万元、其他支出5万元。2013年1月1日,A企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2013年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40万元。假设A企业选择一次性摊销筹办费。计算A企业2013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单位均为“万元”)A企业成立期间发生筹办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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