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撤资、增资中的节税秘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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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资、增资中的节税秘密资本运作属于高端的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它可以瞬息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和组织结构等。而股权交易又是资本运作中最为常见、业务类型最为复杂的一类业务。从税收角度而言,在股权交易中,所得税是转让方最为关注的税负。许多股权交易因为转让方无力支付大额税金而“搁浅”。本文华税律师通过一则案例分析不同交易方式对股权交易税负的影响,以飨读者。一、案例简述及税务处理分析甲、乙两个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12年出资500万元设立A公司。甲出资160万,持股32%,乙出资340万,持股68%。截止2015年,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600万
2、元、未分配利润2900万元。2016年初,甲与丙达成协议,将其持有A公司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则根据不同的处理方式,甲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不同。第一种:股权转让甲、丙协议约定:甲、丙按该股权的公允价值1400万元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4
3、00-50032%=1240(万元)企业所得税:124025%=310(万元)第二种:甲撤资,丙增资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先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资,从A公司获得1400万元补偿,再由丙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丙出资14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规定,甲企业撤资的的税务处理为:甲企业投资收回:50032%=160(万元)甲企业股息所得:(2900+600)32%=1120(万元)甲企业转让所得:14001601120=120(万元)企业所得税:1
4、2025%=30(万元)可见,A公司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约税收31030=280(万元)。所以,企业通过改变交易方式,可以实现合理避税,减少相当于按撤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二、增资的所得税处理(一)增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增资的过程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1、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增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5、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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