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易及事项视角下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新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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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及事项视角下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新探一、视同销售行为及其会计处理概述根据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
2、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上述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销售货物,表现为有些视同销售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仅仅是货物在企业内部转变资产的存在形式或者其转移出企业,为了避免企业通过货物的内部流转造成税款流失,税法规定需视作销售并按正常售价计交税费;有些视同销售虽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没有直接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流入企业,而是以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形式流入企业,不容易直接认定收入实现,税法为避免歧义,明确规定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人,税法上均视作销售并按正常售价计交税费。对于这些视同销售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会计实务上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对视同销售行为按公允价值
3、确定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二是不确认收入,对减少的货物直接以成本结转并计人相关资产成本,并按正常售价计税。对于前述八项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应选择采用哪种处理方法,是否确认销售收入,并没有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规范。有学者通过视同销售业务实质分析,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确认收入,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无需确认收入。有学者根据各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特征具体分析,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来确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甚至还有学者按照是否涉及货币流量来分析,凡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售价体现销项税金。由于视同销售业务种类繁多,实务中经常出现两种会计处
4、理方法错误使用的情况,视同销售业务本身就不同于一般的销售业务,难以较直观明了的辨别其经济实质,最好的解决思路应该是提供一种简便易行的、可以统一处理各种视同销售行为的通用的思路和办法。根据笔者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理解,认为基于交易、事项的视角来选择视同销售的会计方法正是这样一种简便易行的通用思路。二、交易或事项视角下视同销售业务的经济实质事实上,“交易”与“事项”是我国习惯上统称为“经济业务”的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具体称谓,即我国过去习惯将“交易”与“事项”统称为“经济业务”,而国际上通常将会计需要确认的各类“经济业务”具体分为“会计交易”与“会计事项”两类。其中,会计交易是指发生在两个不同会计
5、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比如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会计事项主要指发生在主体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资源的转移,比如生产车间到仓库领用原材料、自然灾害导致财产受损等。可见,交易与事项虽均属于需要会计确认的经济业务,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交易是发生在两个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作为转移价值货币化表现的价格通常是公允的,一般需以实际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而事项则是发生在主体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资源转移,内部转移的价格通常不是公允的。一般需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根据交易、事项的不同计量标准,对于上述八种视同销售业务可以划分为交易类的视同销售业务和事项类视同销售业务两大类。其中交易类视同销售业务是
6、指发生在企业会计主体与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视同销售业务,包括前述八项视同销售业务中的:(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事项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指发生在企业会计主体内部的视同销售业务,包括前述八项视同销售业务中的:(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
7、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中用于集体福利的部分。三、交易或事项视角下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从交易、事项的视角分析视同销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上述八项视同销售业务的分析会计处理分述如下:(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这类视同销售业务涉及委托方与受托方两个不同会计主体,属于交易业务,需要确认收入。在会计实务上,有两种代销业务的核算方法。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两种核算方法对于委托方而言,在计税和确认收入上均无区别
8、,只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需要多处理一笔将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的业务。其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受托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如果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的同时,还需要确认手续费: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受托单位”;收到代销商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受托单位”。(二)销售代销货物与视同销售第(一)项“委托代销商品”类似,也涉及委托方与受托方两个不同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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