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内资企业分行业区域税收优惠——民政福利与社会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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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企业分行业区域税收优惠民政福利与社会保障 民政福利与社会保障包括:民政服务、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劳动保护、养老养育、捐赠扶贫、社会救济、基本生活保障、减灾赈灾等机构、人员及其相关的项目和收入。 1.民族自治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8条)2.福利企业减免。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安置的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2、)3.灾害减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94财税字第1号)4.境外所得灾害减免。纳税人的境外企业或从事境外经营投资活动,遇有严重自然灾害或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动乱,损失较大的,可凭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财税字1997116号)5.新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84号)6.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
3、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97号)7.福利费支出扣除。职工福利费,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条例第6条) 8.捐赠扣除。纳税人用于民政等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条例第6条)9.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在规定比例内,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细则第15条
4、)10.保险费用扣除。纳税人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 (细则第16条) 11.劳保支出扣除。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1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除。纳税人按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财税字199581号)13.住房公积金扣除。企业交纳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列支。 (财税字199581号)14.经济补偿金扣除。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
5、金,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财税字199722号)15.劳保福利支出扣除。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支出,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 (国税函1996673号)16.保险企业税前扣除。保险企业的下列项目,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国税发1999169号)(1)防预费。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据实扣除;(2)防预费。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3)准备金。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准
6、予在税前扣除;(4)保险赔款支出。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冲抵准备金不足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17.保险保障基金扣除。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国税函2000906号)18.老年服务捐赠扣除。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
7、00097号)19.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业务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就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 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100%)2. ( 财税2002208号 、 财税
8、2003192号)20.现有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征30%. (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21.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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