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海关总署解读申请复议的最佳时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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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解读申请复议的最佳时机海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那么,何时提出复议?有无时间限制?如果不能按期提出复议还能采取什么救济渠道维权?这些都是进出口企业经常遇到而且应该知道的。这其中,掌握维权的时机最重要。 海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复议期限 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减免税、确定企业分类、审价、确定商品归类、扣留涉嫌违法的货物、对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罚,所有这些行为的实施不仅事前要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事后也要告知其享受救济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利知道对海关的这些行为可以采取复议或者诉讼的渠道表达不满。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很多种
2、,每一种行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去做,但告知的方式可以灵活掌握。有些行政行为如处罚决定、扣留决定、海关许可事项,一定要书面一事一告知,因为这些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事关重大。还有一些行政行为可以采取一次性告知的方式,比如海关查验、接单、税款征收等。有些行政行为也可以采取公告牌的方式告知,比如旅检现场。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利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海关文明公开执法的必要措施。在告知复议权的基础上,海关还要求对于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应当告知以做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相应的复议机关。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期限的
3、类型 根据规定,当事人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是总的原则,具体的计算标准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时的不同状态来决定: 当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 这里说的当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当场制作法律文书,当场送达给当事人。海关一些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当场做出的,比如旅检现场查验旅客行李、接受申报、现场查验货物等等。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是不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在这种情况下,当场做出了决定,就表明该决定已经让当事人知晓了,从这一刻起,当事人就具有了对该决定提出不同看法的权利。有些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也是当场做出,但
4、是也要出具法律文书,比如旅检现场的轻微违法案件的处理,海关要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从接到处罚决定之时就可以提出救济。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海关的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都要直接送达给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之日,就视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当事人签收了,从这一天起就计算时间。直接送达的方式有多种,既包括海关工作人员亲自向当事人送达,也包括海关通知当事人到海关来领取,同时也包括海关委托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将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无论哪种形式,只要当事人在海关出具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就视为其接受了送达的法律文书。在代签、代收的情况下,如果代签、代收
5、人没有取得当事人同意就为其代签、代收了法律文书,则这种签收没有效力。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依法留置送达的,自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的留置送达之日起计算。 这其实是直接送达的一种补充。有时侯海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正巧当事人不在,海关可以将法律文书直接留在当事人处。但是,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而且这个见证人不能与海关有任何关系,见证人和海关送达法律文书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了,就表明送达完成了。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政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政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只要有邮政凭据或者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
6、实际接受了载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则视为其知道了该具体行政行为。海关送达法律文书,有时通过邮局邮寄,有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有邮政资格的企业都可以。但是,由于现在邮政部门还没有实行挂号回执制度,海关往往见不到当事人是否收到法律文书的回执。因此,海关也特别希望接受法律文书的企业能在收到法律文书的第一时间,尽快将其中随附的送达回证寄回给海关。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海关送达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往往在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后人去楼空,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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