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税法下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相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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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法下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相关问题问题:1、我公司组织员工国内考察学习费用,能否列支“职工教育经费”? 2、我公司一位股东不是公司在册职工,其国外留学的学费,能否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年末账户有余额,该如何处理?职工教育费是计提还是据实列支? 分析: 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将扣除基准从“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的基础上,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税前扣除
2、标准提高到2.5,且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其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具体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再具体认定。 考虑到目前职工教育经费名目繁多,实践形态多样,此前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曾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该文件第(五)条规定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
3、主要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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