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跨市、跨省、跨国施工-财税处理要注意什么?(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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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跨县、跨市、跨省、跨国施工,财税处理要注意什么?(老会计人的经验)项目部是建筑业企业流动的生产车间,也是建筑业企业最常用的施工组织形式。总机构成立项目部施工,所在的地区不同,涉及的税收处理也不一样。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施工,正常情况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应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但要注意有特殊情况。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
2、、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不排除在项目地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但在实务中比较少见。二是,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征收0.4%2%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越欠发达,被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实
3、务中比较常见。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增值税一般情况下要按照16年17号公告的规定预缴,特殊情况下不需要预缴(如青岛);企业所得税有可能在项目地预缴;个人所得税也有可能被核定征收,关键看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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