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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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 1、租赁房屋所在建筑物基本情况 (1)租赁房屋所在建筑物坐落于中国 省 市 区 号,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建筑物”)[该建筑物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见附件三(略)]。 (2)甲方对该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拥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该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见附件四(略)],《土地使用证》编号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见附件五(略)]。 (3)本合同签署时,该建筑物未被设定抵押,且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障碍。 (4)该建筑物竣工验收日期为 年 月 日,交付使用日期为 年 月 日。 (5)该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总计地上 层,地下 层。地上建筑层高不低于 米,地下建筑层高不低于 米。楼板可承重 公斤/平方米。 (6)该建筑物第 层至第__________层为商业购物中心,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装、图书、食品,提供餐饮、娱乐、教育等服务。 (7)该建筑物在租赁房屋之外设地上及地下停车场[停车场具体位置见附件三——该建筑物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略)]。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少于 个,地下停车位不少于 个。每个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2、租赁房屋具体位置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租赁房屋为位于该建筑物第 层的第 号及第 号房屋[以下统称“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具体位置及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租赁房屋平面图》中红线范围内蓝色部分(略)]。 3、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根据测绘机构出具之租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测绘报告见附件七(略)],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面积”),其中: 第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租金、物业服务费等需要以面积作为计算依据的,均以本条约定的租赁面积为准。 4、甲方将如下设施设备或区域与租赁房屋一并交付乙方使用: (1)租赁房屋所需的功能性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满足租赁房屋约定用途的公用或专供乙方使用的商业给水、下水、电力、煤气或天然气(外部接口)、通风、空调(包括制冷和制热)、消防(包括但不限于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等)、电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和宽带等)。除非该等附属设施位于租赁房屋内,乙方不得要求对该等附属设施享有排他的专用权。 (2)本合同约定的专供乙方使用的店招位和广告位以及非专供乙方使用的库房、通道、卸货区、垃圾存放区及停车位[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件(略)]。 (3)该建筑物内非专供乙方使用的且能够直通各楼层的电梯。其中,客运自动扶梯 部(仅直通该建筑物及/或租赁房屋地上各楼层),客运垂直电梯 部,货运垂直电梯 部。电梯的载重量分别不小于 kg、 kg和 kg[各电梯具体位置见附件(略)]。 (4)其他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所需的设施、设备或区域。 第二条 房屋用途 1、租赁房屋用于乙方销售注册商标为 的女士服装。 2、为满足乙方经营所需,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的部分面积用于设置配套的办公场地或仓库。但该等办公场地或仓库所占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 %,否则应视为乙方变更租赁房屋用途。 3、乙方如拟将租赁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同时,乙方应独立承担因变更用途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且即使甲方同意乙方变更租赁房屋用途,甲方无须为乙方的上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未能完成审批、登记、备案手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租赁房屋用途未能依法变更,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且不得以未能变更用途或甲方已经同意变更用途等为由主张免于履行或承担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4、乙方于租赁房屋开业前,应完成经营所须全部审批、登记、备案等,并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同时,乙方不得以办理(或未能办理)上述审批、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免于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或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限 年,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包含免租装修期),即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房屋交付日与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的实际交付日不符的,租赁期限开始日期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的实际交付日为准。 2、续租及终止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前六个月就续租事项进行协商。除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延长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于届满之日终止。 第四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 1、租金 (1)租赁房屋的租金自租赁房屋开业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不包括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税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标准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 (3)租金支付时间 a、租赁房屋的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且每三个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即每三个完整自然月为一个支付周期)。除首期租金及末期租金外,乙方应于每个支付周期的上一个月的首十五日前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 b、首期租金指自开业日起至第一个支付周期结束之日止的期间的租金总和。乙方应于租赁房屋交付当日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 c、末期租金指租赁期限届满前最后一个完整的支付周期开始之日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期间的租金总和。乙方应于支付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时支付末期租金。 d、首期租金的首月或末期租金的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按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房屋的天数计算该月租金。 (4)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 日内向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房屋租赁发票。 2、物业服务费 (1)租赁房屋物业服务费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日物业服务费=月物业服务费×12÷365)。 (2)如因物业服务内容增加、物价部门调整服务价格等各种原因,乙方同意甲方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按照甲方通知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3)物业服务费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并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每一个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月的物业服务费。 (4)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的当月或租赁期限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该月物业服务费按日计算(即:日物业服务费×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并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前 个工作日内支付。 (5)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后 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发票。 3、能源费 (1)甲方为租赁房屋提供电力及空调(具体供应条件详见租赁房屋交付标准及条件)。 (2)甲方不为乙方提供专用的上下水、卫生间、煤气或天然气。乙方可使用位于该建筑物公共区域内的上下水及卫生间。 (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能源费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日能源费=月能源费×12÷365)。 (4)如因物价部门调整能源费价格,乙方同意甲方相应调整上述第(3)项约定的能源费价格,并按甲方通知的收费标准支付能源费。 (5)能源费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并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每一个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月的能源费。 (6)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的当月或租赁期限末月不足一个完整自然月的,该月能源费按日计算(即:日能源费×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并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前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7)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能源费后 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发票。 (8)租赁房屋空调供应时间为营业日的早 点至晚 点。如果乙方需要于该供应时间之外由甲方供应空调,除应提前三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按每小时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空调延时使用费。 4、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外,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但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除外)。 5、乙方应以人民币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6、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均应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甲方变更账户信息时,最迟应于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付租金及/或其他费用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逾期支付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7、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乙方应于节假日后的首日支付。 8、因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而应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 第五条 交付与验收 1、租赁房屋交付日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以下简称“交付日”)。 2、租赁房屋的验收及交接 (1)甲乙双方应于约定的交付日前办理租赁房屋验收手续(具体日期以甲方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准)。 (2)办理验收手续时,乙方应与甲方共同检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施设备及区域。如经验收租赁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及条件,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租赁房屋交接单。租赁房屋交接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如经验收,上述任一设施设备或区域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交付标准及条件的,应将不符之处、维修或整改方式以及期限等记载于验收单中,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对于验收单中记载的应由甲方负责维修或整改的部位,甲方应于约定的期限内维修或整改完毕,并通知乙方与甲方共同办理再次验收手续。 (5)经再次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签署租赁房屋交接单。租赁房屋交接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房屋交接单签署当日为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以下简称“实际交付日”)。 (7)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晚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双方逾期办理租赁房屋验收或交接手续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且乙方应支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免租装修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于约定的开业日开业。逾期开业时,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房屋交付条件 (1)本合同签署时甲方拥有向乙方出租租赁房屋的完整权利(包括获得向乙方转租的权利等); (2)租赁房屋向乙方交付前已被清空(乙方同意保留之装修装饰或财产除外),且不存在任何人占用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面积或存在与租赁房屋有关之任何纠纷、争议或诉讼、仲裁; (3)租赁房屋向乙方交付前能够作为乙方办理工商登记或经营所需其他审批、登记、备案的地址; (4)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提出主张或干涉; (5)租赁房屋条件能够满足乙方确定的租赁房屋用途; (6)符合本合同附件八所列交付标准及条件(略)。 4、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于租赁期限内符合本条约定之交付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免租装修期 1、自本合同约定的实际交付日起,乙方享有 个月的免租装修期。乙方应于免租装修期内完成租赁房屋的装修。 2、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租金,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同时,免租装修期内,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部附件及相关管理制度约定的乙方义务均不免除。 3、免租装修期仅限于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不得开展经营或其他活动。如果乙方开展经营活动,甲方有权决定免租装修期于乙方开始经营之日终止。租赁房屋租金应自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4、乙方承诺最迟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后 日内开始进场装修。 第七条 房屋装修 1、甲方对租赁房屋或该建筑物进行重建、改造或翻修、更新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如因重建、改造或翻修、更新导致租赁房屋停止或暂停营业,或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时,甲方应予以足额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 2、乙方在不改变租赁房屋内部主体结构、建筑分区和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内部装修装饰、改造、安装或更改设施设备(以下统称“装修”)。 3、若乙方需对租赁房屋内原有的水、电、燃气、供暖、消防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须事先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等,并向有关行政机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且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乙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符合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乙方应依法自负费用办理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申请、消防验收、设计报审等)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甲方予以必要的协助)。经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后的装修设计方案非经审批机关批复不得修改。 5、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修改不符合要求的装修方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装修方案未能通过政府部门批准而不能装修以及因验收不合格而不能投入使用的风险。乙方不应以上述事由为原因请求降低租金或相关费用,或要求解除本合同。 6、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应于免租装修期内实施。免租装修期外,如果乙方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无论是否影响租赁房屋及/或甲方、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本合同、全部附件关于装修的相关约定以及甲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7、乙方及其承包商、代理机构与雇员应遵守本合同及全部附件约定、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各类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规定)及在装修期间提出的其他要求。乙方需按照上述约定及要求装修租赁房屋,并确保装修安全。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就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进行规范、管理。 8、乙方在装修前应按照装修管理相关规定将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材料清单及质检证明文件、施工单位资质文件等装修所涉全部资料报甲方审核并将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为自然人时应签字)交甲方备案,同时应提供原件供甲方核对。 9、因政府部门原因、乙方迟延提交装修申请原因或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等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开始装修的,相关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为租赁房屋装修购买 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等保险应于装修开始之日起至装修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保持有效。 11、乙方应于装修开工前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人民币 元,装修垃圾运输费人民币 元。装修押金于乙方的装修满足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返还条件及时间时,由甲方不计利息的向乙方返还。 12、乙方装修开工时应至少满足如下条件: (1)已按本合同约定就装修事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依法应经政府部门审批同意、登记或备案时,已获得审批、登记或备案文件; (3)已与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装修管理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及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的其他文件; (4)已自负费用为装修购买保险; (5)已向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等; (6)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及不时修改的其他条件。 13、乙方应按照提供给甲方且已经经过审批的装修文件及资料进行装修。装修期间,甲方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随时察看租赁房屋装修进度及效果,一旦发现乙方的装修不符合约定或甲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则可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14、乙方应承担因装修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装修不应影响该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及甲方、相邻商户以及任何第三方的正常经营活动或造成损失,或给该建筑物内其他使用人造成不良影响。乙方装修给甲方或其他主体造成的损害,以及装修过程中的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在租赁房屋或该建筑物任何部位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2)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3)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4)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5)根据本合同其他约定或相关附属文件、管理制度要求,需要得到甲方同意的其他行为。 16、乙方装修完成后,应自行负责办理装修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进行整改。如果甲方也进行了相应验收的,甲方的验收不免除乙方承担因装修及验收不合格等而引发的法律责任,且不导致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承担任何责任。 17、乙方于装修完毕后依法应办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应依法办理验收手续,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将相关验收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给甲方备案。 第八条 房屋修缮 1、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使公共区域各项设施设备以及租赁房屋内由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遇到火灾等紧急事件时,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强行进入租赁房屋。因此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 4、乙方对租赁房屋实施的装修,由乙方负责修缮,并应使其始终处于清洁和良好状态且符合相关规定。因修缮所发生的全部责任及所有费用,包括税收及政府收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如发现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负责修缮的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必要时应及时报警。同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的当日开始维修工作。 6、乙方承担下述修缮责任: (1)由乙方实施的装修以及添置的设施设备; (2)因乙方或其顾客、来访客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损坏的设施设备及区域。 7、甲方承担与该建筑物相关的全部修缮责任,但本条第6款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修缮责任除外。 第九条 物业服务 1、乙方认可甲方已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同意遵守甲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规约》约定的内容以及不时制定或修改的物业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规约》作为本合同附件(略)]。 2、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制定、修改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建筑物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乙方确认该等规章制度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且不应因此而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3、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如上述规章制度与本合同约定不符,应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4、乙方承认并接受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并承诺严格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上述制度进行修订,乙方亦应严格遵照执行。乙方确认该等规章制度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且不应因此而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开业 1、租赁房屋开业日为 年 月 日。 2、租赁房屋开业条件: (1)甲方已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房屋交付标准及条件约定。 (2)乙方实际控制的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的经营实体(如有)已获得经营所需的全部经营主体及行业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业经营审批登记或备案文件、商标或专利注册文件或授权经营许可文件等。 (3)乙方及前述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的经营实体与甲方已依据本合同约定签署《主体变更三方协议》。 (4)乙方已经完成租赁房屋的装修,且已通过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并已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开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案。 (5)已按约定购买足额的保险,并已将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时应签字)提供给甲方备案。 (6)已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费用及款项。 (7)其他本合同、全部附件约定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条件。 3、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条第2款所述开业条件于开业日前未能全部成就时,乙方有权选择: (1)延期开业直至开业条件全部成就之日,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2款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于开业日开业,并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直至本条第2款所述开业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止。 4、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本条第2款所述开业条件于开业日前未能全部成就,于甲方通知的开业日未能开业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外,还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如果甲方因此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租赁房屋及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规范经营 1、乙方应于甲方确定的该建筑物统一营业时间正常营业。 2、该建筑物正常营业时间为营业日早 点至晚 点(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调整时,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以下简称“营业时间”)。 前款所称营业日指每日,除非甲方书面通知该日不营业或停业。 3、乙方应服从甲方对该建筑物统一营业时间的安排,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暂停营业。 4、乙方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注册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合伙制企业(以下简称“该经营主体”)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开业日前办理完毕相关的审批注册手续,领取有关证照。同时,乙方应与该经营主体及甲方共同签订《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由该经营主体受让乙方于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并由乙方就该经营主体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乙方利用租赁房屋开展的经营活动依法应办理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的,乙方应于开业前办理完毕并保证于经营期限内持续有效。 6、乙方保证其于租赁房屋内开展的经营活动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 7、乙方于租赁房屋内不得存放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易燃易爆类危险品、违法、违禁物品,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8、乙方于租赁房屋内进行的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商品质量、物价、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依法纳税。 9、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内的全部经营管理,享有及承担因经营而产生的收益及风险。如因乙方经营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广告及店招 1、甲方为乙方于该建筑物指定区域内免费装设 个由乙方设计且带有乙方 标志的店招及广告牌[具体位置见附件9(略)]。乙方应保证店招及广告牌的设计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但该等店招及广告牌的安装及维护责任由甲方承担。 2、除本条第1款约定的店招及广告牌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乙方可于约定的位置装设店招及广告牌,但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得侵犯或影响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由乙方负责装设的店招及广告牌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随时予以清除。但清除后应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转租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租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以转租、分租、交换使用、合作、联营、转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 2、经甲方书面同意允许乙方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以转让、交换等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时,该第三方使用租赁房屋期限不应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且应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及法律责任。同时,乙方应就该第三方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租赁房屋时,应根据乙方提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出具同意乙方转租租赁房屋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四条 保险 1、甲方应于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前,为该建筑物(包括租赁房屋)及其内部由甲方负责的装修装饰、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保证该等保险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维持有效。 2、甲方投保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及 。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 元),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与上述全部财产完全重置价值相当。 3、乙方须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起为租赁房屋内乙方负责实施、添置的所有装修、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保证该等保险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维持有效。 4、乙方投保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及 。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 元),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与上述全部财产完全重置价值相当。 5、因投保而发生的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6、如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投保财产损毁或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投保人应积极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并将自保险公司或自其他机构取得的赔偿金专项用于修复受损财产或向受损害的第三方提供赔偿或补偿,且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房屋交还 1、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保持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及干净、整洁(正常损耗的除外)。 2、乙方应按如下条件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 (1)乙方应以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时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状态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正常损耗除外)。 如果甲方于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保留租赁房屋内由乙方实施或添置的全部或部分装修、设施设备的,乙方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的状态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但甲方应按本条第3款第(2)项约定的计算方法给予乙方补偿。 (2)乙方工作人员应撤离租赁房屋,且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任何活动。 (3)乙方应清空租赁房屋内由乙方存放的或由乙方允许任何第三方存放的全部物品。 (4)乙方应将租赁房屋的所有钥匙交还甲方。 (5)乙方已办理完毕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乙方对租赁房屋实施或添置的不可移动的(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该建筑物或租赁房屋损坏的)装修、设施设备或物品(本条统称“添附物”),按下列方法处理: (1)本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时,乙方不得拆除添附物,且添附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2)本合同非因上述第(1)项约定原因于租赁期限届满前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按如下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补偿。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后,添附物归甲方所有: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额=乙方提供之相关发票金额-[乙方提供之相关发票金额×自发票开具日期起至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的天数÷365× %(折旧率)]。 4、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向甲方交还的租赁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由双方根据损坏程度协商确定赔偿额度,并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应于交还租赁房屋当日与甲方结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署后,合同各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租赁房屋或未按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或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义务时,每逾期交付或履行义务一日,应按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其他费用时,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时向甲方交还符合本合同约定交还条件的租赁房屋时,每逾期交还一日,应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并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开业条件未能于开业日前成就,且逾期 日仍未成就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 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6、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时,均应按 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7、除非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逾期 日未履行义务或未更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 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8、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时,违约方应负责足额赔偿。 9、除非另有约定,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 第十七条 责任免除 1、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时,有权依据受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相应义务并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其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协议其他各方,并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提前合理期限书面通知乙方后,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非甲方原因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程以及公共设施,并致使租赁房屋停止使用时。 (2)因租赁房屋被依法征收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3)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应由甲方承担的责任。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乙方提前合理期限书面通知甲方后,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于开业日后 日仍未能取得主体资格或经营资质。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因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需要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或文件时,均应采用特快专递、专人递送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往下述被送达人地址的,投邮后 小时视为送达(须提供邮寄凭证);以专人递送方式送达的,下述对方联系人签收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地址(如下地址之一及/或全部均视为乙方联系地址): (1)租赁房屋地址: (2)乙方注册地址(自然人为身份证件记载地点): (3)经常居住地: (4)其他地址: 乙方联系人(如下联系人之一及/或全部均视为乙方联系人): (1)乙方(如乙方为公司、企业等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2)乙方(如乙方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3)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授权代表: (4)其他联系人: (5)租赁房屋内由乙方聘请的工作人员以及乙方公司雇员。 联系电话: 2、本合同签署后,一方变更任何联系信息的,应在变更前 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仍可按变更前信息履行,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保密 1、本合同、本合同附件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及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本合同各方均须履行保密义务。非经本合同各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原因、以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披露、泄露、公开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2、若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则违约方须赔偿其他各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各方因此而需要向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或违约责任的损失以及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二十一条 文字、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冲突时,补充协议优先于本合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登记主管机构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手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若有)应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登记机构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Welcome To Download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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