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案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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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王建福 陈守仁工商信息学院 目 录 第一章 导论……………………………………………………………1 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5 第三章 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18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40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59 第六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71 第七章 国际货物的收付………………………………………………80 第八章 检验、索赔与定金罚则………………………………………104 第九章 不可抗力与仲裁……………………………………………..110 第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116 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21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一、国际贸易实务的定义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 从狭义上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货物的贸易,从广义上看国际贸易实务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后面两个方面是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才正式纳入研究范畴。 二、本课程的研究对象及其主要内容 v 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专门用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人们经过反复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习惯做法,把这种习惯的做法用某种专门的商业用语来表示,便出现了贸易术语。 v 合同条款: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调整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 v 合同的商订和履行:买卖双方通过函电洽商或当面谈判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在交易达成这个过程可能要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各环节。合同的履行是实现货物和资金按约定方式转移的过程。 v 贸易方式 三、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学习方法 角色思考 联系实际 广泛阅读 (二) 注意事项 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 要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要有选择地学习国内外有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要贯彻“ 洋为中用” 的原则:要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市场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 要把“ 学” 和“ 用” 结合起来:要善于总结我国进出口贸易实际业务中的经验教训、重视案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v 1、定义 ——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提供出口货物、收取货款,另一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书面约定。 备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判定标准(4点) § 买卖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 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藉 § 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 § 货物须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营业地标准” v 2、特点 ——涉外性 ——复杂性(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外汇管制等;订立合同到履行合同的时间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受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影响很大;涉及的部门非常多,包括银行、商检、保险、海关等) ——协作性(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v 效力部分(这一部分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开头和结尾,它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 v 权利与义务部分(这一部分通过许多具体条款来规定买卖双方在一项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的主要部分,所以也称为主体部分或本文部分。具体包括:合同的标的、货物买卖的价格、卖方的义务和买方的义务) v 索赔与争议解决部分(这部分也可称为合同的程序部分,主要包括商品的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n 法律冲突 ——是指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理同一涉外与事关系会出现不同的法律结果,从而引起的法律选用上的矛盾状态。 n 准据法 ——根据法律适用规范指示而找出的应适用的法律被称作准据法。 n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国家的法律 (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案例:例如,我国境内的某专业公司与一美国境内的百货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纺织品买卖合同,价格条件是南京港船上交货,合同中并未提及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由于该合同的缔约地在上海,履约地在南京,均在中国境内,按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可以认为中国与该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三)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1、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遵循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 2、特点 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3、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 (四)适用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1、定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2、 特点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国家法的效力,且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家法,即当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 常用的国际条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的两项重要保留: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n 简化交易手续 n 缩短洽商时间 n 节省费用开支 (三)贸易术语的表达 v 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目的地(港) v 例如 US$1000 FOB Shanghai Per M/T,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US$1100 CIF New York Per M/T ,此处纽约应为目的港。 US$1200 CIP New York 希思罗机场。此处纽约希思罗机场应为空运目的地。 (四)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 n 中世纪货主自己承担货物在长途运输中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 n 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了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即FOB; n 19世纪中叶,以CIF为代表的单据买卖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做法。 n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关于“惯例”一词,不同的国家、学者有不同的提法。虽然是众说纷纭,但不管如何解释,都有一个较接近的看法,即在某地区、某种行业或整个世界范围内被人们反复运用和普遍承认的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这种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我们称之为“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一种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或者说适用于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活动的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若干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28年由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制定,1930年、1931年、1932年在牛津作了修订后使用至今,故称《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它是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2、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1919至1941年美国商会、进口商协会、外贸协会修订并采用现名(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它在美洲国家有较大影响,合同双方可以自愿采用。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 3、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00。原名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00》。由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产生于1936年,后于53年、67年、76年、80年、90年进行五次修改与补充沿用至今,合同双方可自愿采用。该惯例现共解释了13种术语。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特点 Ø 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分成相互对应的10个项目列出,以利于比较。 Ø 将13种术语按照开头字母的不同,分成E、F、C、D四个组 Ø 规定可用电子数据交换逐渐取代传统的纸单据传递方式。 Ø 在有关贸易术语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 2、INCOTERMS每种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3、《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分类 E组(启运) EXW (Ex-works) 工厂交货 F组(主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 C组(主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到达)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交货 第二节 六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一、FOB (一)含义 ——FOB 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n 适用范围:海运和内河运输 n 价格主要构成:出口商品成本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n 卖方: ⑴交货至买方指派船上,通知买方 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和费用 ⑶办理出口 ⑷提供相应单据 n 买方 ⑴安排船只接货,支付运费,通知卖方 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和费用 ⑶办理进口 ⑷支付货款 (三)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案例分析:买卖双方签定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 2、船货衔接问题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注:只为明确装船费用而设 4、 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案例分析:我方向美商询购马口铁,某日美商报马口铁500吨,每吨300美元FOB纽约。问这里的“FOB纽约”有无特殊解释? 分析:《定义修订本》中FOB细分成六种情况 FOB(named inland carrier or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出口地点; 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内陆…运输工具上发货,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 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int of departure)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n 《2000通则》中的FOB与《定义修订本》中的FOB的区别 n 所使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n 出口手续及费用不同; n 交货地点不同; n 《定义修订本》对FOB有六种解释,其中四种是内陆交货,一种是装运港交货,一种是目的地交货,这是《定义修订本》与《2000年通则》的区别之一,所以,与美洲商人按FOB价格成交,必须在FOB之后加上“vessel”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运输工具,强调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二、CFR (一)含义 CFR 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成本加运费价(… 指定目的港)。 n 适用范围:海运和内河运输 n 价格主要构成:出口商品成本+主运费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n 卖方: ⑴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 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和费用 ⑶办理出口 ⑷提供相应单据 n 买方 ⑴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⑵办理进口 ⑶支付货款 (三)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费用、风险划分两个分界点的问题 案例分析:某合同规定,A按CFR条件出售1000吨小麦给B,由于A在装运的3000吨小麦中,有1000吨是属于B的,待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发工作。该船在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险使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则安全运抵目的港,但卖方A称出售给B的1000吨已在运输途中损失,他认为按照CFR合同的解释,A对此项风险不负责任。但B对上述解释不同意,并坚持要求A交货。试问在上述情况下,究竟谁是谁非?为什么? 2、关于已装船通知 案例分析:我方CFR价格条件与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于10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10月1日为我国法定国庆假日,2日又是星期例假,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时收到买方急电称:该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赔偿全部损失,我方是否该承担责任? 3、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 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CFR Landed(卸到岸上) 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 CFR EX Tackle(吊钩下交货) 案例分析 某合同规定,A按CFR条件出售1000吨小麦给B,由于A在装运的3000吨小麦中,有1000吨是属于B的,待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发工作。该船在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险使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则安全运抵目的港,但卖方A称出售给B的1000吨已在运输途中损失,他认为按照CFR合同的解释,A对此项风险不负责任。但B对上述解释不同意,并坚持要求A交货。试问在上述情况下,究竟谁是谁非?为什么? 分析:CFR以船舷为风险划分点,越过船舷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三、CIF (一)含义 CIF 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指定目的港) n 适用范围:海运或内河运输 n 价格主要构成:出口总成本+主运费+保险费 (二)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卖方: ⑴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 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 ⑶办理保险,支付保费 ⑷办理出口 ⑸提供相应单据 买方: ⑴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 ⑵负责装船后装运港到目的港通常运费、保费以外费用 ⑶办理进口 ⑷支付货款 (三)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和保险问题 2、卸货费用负担问题 l 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l CIF Landed(卸到岸上) l 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 l 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货) 3、 象征性交货问题 某CIF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将货物于X年X月X日之前送达目的港,是否合理?如果是FOB、CFR 呢? 4、 单据的重要性问题 案例分析:买卖双方按CIF条件、D/P即期付款方式签约成交某初级产品一批。卖方根据合同装船,并取得合同规定的全部无疵单据。在向银行办理托收时,接船方代理电传通知称,该载货船只因中途遇险,货物灭失,并已同时通知了收货人。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否以货物灭失为理由拒付货款,卖方亦因此不能通过银行交单托收? FOB、CFR和CIF的比较 相同点: 使用于内河及海洋运输 交货在装运港 风险转移界限:船舷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均属于装运合同 不同点: 价格构成不同,卖方所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 四、FCA (一)含义 FCA的全文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 n 适用范围:各种运输方式 n 价格主要构成:出口商品成本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⑴交货至买方指 定承运人 ⑵承担货交承运人前一切风险和费用 ⑶办理出口 ⑷提供相应单据 买方 ⑴安排自指定地点起运输,承担运费并通知卖方 ⑵承担货交承运人后一切风险和费用 ⑶办理进口 ⑷支付货款 (三)使用FCA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的含义问题 2、费用、风险转移的问题 货交承运人为界 风险、费用可能提前 3、 交货地点: 备注: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与90通则不同) 案例分析:新加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F(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保一切险。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有关货物10%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分析: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五、CPT (一)含义 CPT 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n 适用范围:各种运输方式 n 价格主要构成:出口商品成本+主运费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⑴安排运输,承担运费,货交承运人,及时通知买方 ⑵承担货交承运人前一切风险 ⑶办理出口 ⑷提供相应单据 买方 ⑴承担货交承运人后一切风险 ⑵交货后一切费用,除非根据运输合同规定应由卖方支付 ⑶办理进口 ⑷支付货款 (三)使用CPT应注意的问题 1、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问题 2、CPT与CFR的异同点 n 相同点: n 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 n 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 n 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而无需保证按时到货 n 不同点 n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n 交货地点不同 n 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n 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六、 CIP (一)含义 CIP的全文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其指定的承运人,但必须另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 n 适用范围:各种运输方式 n 价格主要构成:出口商品成本+主运费+保险费 (二)使用CIP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2、应合理确定价格 3、应了解CIP与CIF的区别 n 相同点 n 价格构成中都包含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n 都属于装运合同 n 不同点 n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n 交货地点不同 n 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总结:装运港交货与货交承运人两组价格术语的比较 相同: n 进出口手续的办理 n 风险划分点前后的费用FCA=FOB CPT=CFR CIP=CIF 不同点: n 适用范围; n 交货地点; n 风险点; 第三节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一、EXW (一)含义 EXW 即EX WORKS(…named place),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二)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卖方承担责任最小术语 (三)使用E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n 作为买方要认真了解有关惯例对这一术语的具体规定,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充分考虑风险的大小,并要了解能否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 n 注意安排好货物的交接工作; n 注意明确货物的包装费用负担问题 二、FAS (一)含义 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n 适用范围:海运和内河运输 n 价格主要构成:出口商品成本 (二)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三)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n 运输方式问题 n 船货衔接问题 n 谁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问题 三、DAF (一)含义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n 适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二) 使用DA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n 交货地点的选择问题 n 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问题 四、DES (一)含义 DES: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二) 使用DES 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 货物交接问题 2、 DES 与CIF 的区别 n 二者的交货地点不同; n 交货方式不同 n 风险划分不同 n 费用负担不同 五、DEQ (一)含义 DEQ :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二)应注意的问题 2000通则对进口手续由何方办理规定与90通则不同。 六、DDU (一)含义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二)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问题。 七、DDP (一)含义 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二)应注意的问题 n 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问题 n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能力问题 n 卖方承担责任义务最大 第二章 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一、商品的名称(品名)的定义: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二、命名商品的方法: n 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n 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 n 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n 以其外观造型命名 n 以其褒义词命名 n 以其人物名字命名 n 以其制作工艺命名 三、商品的品名条款 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Description)的标题下,有时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还要把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 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条款也包括进去,这时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的合并。 四、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1、必须明确、具体 案例1: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 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案例2:某一个进口商为了购买花生,申请银行开出一份信用证,规定的商品名称为“Groundnut”,出口商在装运花生后开出的发票上却注明货名为“Peanut”,结果遭到了银行拒付,诉诸法院。 Peanut与Groundnut是同一意思 法院认为在特定的行业可能有特定的不同含义,也可能不同的用词代表不同的品质或产地,银行不是百科全书,不能苛求其承担除形式外更多的义务 案例3:台湾一生产商向中东出口一批葡萄酒(Apple Wine),当这一批葡萄酒到达中东时遭海关拒绝进口,原因是中东不进口酒类产品。但是中东对酒的酒精度有一个规定,只有达到某一规定时才称酒,但葡萄酒没有达到这个酒精度。 分析:只要出口的时候换个名称就能进口。 2、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第二节 商品的质量 一、商品质量的含义 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商品的外观形态: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如商品的大小、长短、结构、造型、款式、色泽、光彩、宽窄、轻重、软硬、光滑粗糙以及味觉、嗅觉等等。 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如纺织品的断裂强度、伸长率、回潮率、缩水率等;化工产品的熔点、沸点、凝固点等;机械类产品的精密度、光洁度、强度等;肉禽类商品的各种菌类含量等。 二、商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商品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且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商品的质量还是打开国外市场的一把钥匙。 案例:日本空调打入中东市场。 我国政府把“以质取胜”作为扩大出口和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战略之一。 案例:海尔集团开发MINI型洗衣机的故事——来源于一个顾客的抱怨信。 三、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用实物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1 、分类 : 1) 看货买卖 2) 凭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 2、几个基本概念 (1)原样: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也称代表性样品或标准样品) (2)复样:向买方送交样品时,卖方应留存的 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也称留样) (3)对等样品: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4)封样: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3、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的事项P80 n 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n 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 n 凭样品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 (二) 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长短等。 对于可用科学指标来描述的商品,通常可在合同中列明商品的主要品质条款。如: 例1:China sesameseed Moisture(max.)8% Admixtuie(max.)2% Oil content(wet basis ethyl ether extract) 52% basis 中国芝麻 水分(最高)8% 杂质(最高)2% 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52%,基础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Grade of Goods)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例如:Grade AA fresh hen eggs ,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 ,even in size (AA级鲜鸡蛋,蛋壳浅棕色,清洁,大小均匀) n Grade AA 60~65 gm.per egg n Grade A 55~60 gm.per egg n Grade B 50~55 gm.per egg n Grade C 45~50 gm.per egg n Grade D 40~45 gm.per egg n Grade E 35~40 gm.per egg 3、凭标准/标准物的买卖 1)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的由同业同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 对于有常用标准的商品,可在合同中列明商品的品质应符合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例如:Rifampicin in conformity with B.P.1993 利福平 符合1993版英国药典 2)凭标准物买卖 以标准物表示交易商品质量的两种方法: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在我国主要用于出口农副产品中,也是我通常所说的大路货,和“精选货”(Selected)是相对而言的。 由于这种标准比较笼统,所以采用时除了注明F.A.Q字样以外,还要订明商品的具体规格指标如:木薯片1998FAQ,水分最高16%;山东花生2004FAQ,含油量最低50%等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显然,这种标准更为笼统,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货品。我国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 4、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 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加工的初级产品。在进行这类交易时,要确实把我质量关,保证产品的传统特色,把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放在首要地位。 在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时,如果同一种品牌名反映不同型号或规格的商品,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牌名或商标的同时,规定型号或规格。如:“Golden Star”Brand Colour TV Set Model:SC374. 此外,应当指出,如我国接受国外客户订货并按规定刷印其提供的品牌时,应注意该项品牌的合法,以免运往国外触犯进口国家的商标法而引起纠纷。 5、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我国有些产区的产品,尤其是一些传统农副产品,具有独特加工工艺,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商品的对外贸易,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起独特的品质。这类产品如: 例如: Shichan Preserved Vegetable 四川榨菜 Chinese Northeast Soybean 中国东北大豆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一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构造复杂、制作工艺繁杂的产品,无法用几项简单的指标表示其质量全貌,对于这类商品,买卖双方除了要规定其名称、商标品牌、型号外,还需借助说明书或图样来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等。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要求所交的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也即: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a-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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