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有关居民身份认定的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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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有关居民身份认定的问符合香港居民身份是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待遇的前提。根据安排相关条款规定,以及内地与香港税务主管当局间达成的共识,现就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认定等问题公告如下:一、 关于香港居民身份的认定程序(一)认定居民身份的资料依据税务主管机关受理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申请人为法人的,可依据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凭其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上一纳税年度在港的缴税单,对其居民身份进行
2、认定。(二)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人类型税务主管机关对申请人身份有怀疑,且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不足以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但称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在香港的,或仅在香港短期停留但称其为香港居民的外籍人士等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香港税务局)为其开具的,享受安排待遇所得所属年度为香港居民的证明。对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享受安排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以个人名义申请享受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相关待遇的申请人,均应要求香港税务局对其身份,包括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3、2年第30号第三条提及的各层级居民企业或个人的身份进行认定,并出具居民身份证明。(三)香港税务局应要求开具居民身份证明需要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时,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应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开具证明的需求,申请人携带内地税务主管机关致香港税务局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以下简称转介函),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明书)。转介函由县(市)以上税务主管机关填写。二、香港税务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的程序规定(一)所需资料申请人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开具居民身份证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出的转介函;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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