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全省实施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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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 实务 全省 实施 分级 分类 稽查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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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实施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和涉税大要案的查处,强化对重点税源的管理,更好地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切实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级分类稽查,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对重点纳税人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确定相应级次的稽查主体,由各级稽查部门根据分级稽查的原则,组织优势稽查力量对被查对象实施税务检查的一种组织方法。 第三条 分级分类稽查打破了稽查工作的地域界限,建立起一个省、市、县三级联查联动、统一调度、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有利于改善税务稽查管理,提高稽查效能,增强稽查威慑力。 第四条 省局稽查局负责对全省分级分类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实施;市级稽查局承担分级分类稽查的主要工作;县级稽查局主要配合省、市稽查局开展分级分类稽查工作。 第五条 分级分类稽查要做到四结合 (一)分级分类稽查要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分级分类稽查要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相结合; (三)分级分类稽查要与大案要案的查处相结合; (四)分级分类稽查要与规范执法、提高征管质量相结合。 第六条 分级分类稽查范围的确定原则 分级分类稽查的范围为各级地税部门所辖重点纳税人。通过以下原则和途径确定: (一)充分利用决策支持系统,选择内外部信息比对异常的重点纳税人; (二)实施税负分析过程中,选择税负偏低行业中的重点纳税人; (三)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或者D级的重点纳税人; (四)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有明显偷税嫌疑的重点纳税人; (五)下级认为确需上级查处的“钉子户”纳税人; (六)公民举报、上级批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中影响较大或违法手段、情节恶劣的纳税人。 第七条 分级分类稽查计划的确定 (一)分级分类稽查范围的确定 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精神,各级稽查局在开展分级分类稽查时,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稽查范围: 1.各级稽查部门每年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专项检查重点行业,结合本地实际,从中选择2至3个行业税负明显偏低的重点行业,再从重点行业中选择重点纳税人作为被查范围,其中排名靠前的3至5个纳税人上报上级稽查部门; 2.各级稽查部门在开展税收专项整治活动时,每年从发案率高或案件线索较为集中、涉税违法活动频繁、宏观税负明显偏低的地区或行业中选择重点纳税人作为被查范围,其中选择影响较大或涉税违法行为线索比较明显的3至5个纳税人上报上级稽查部门; 3.各地在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难缠户”、检查阻力大、难以查处的大案要案,以及群众举报、上级批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影响较大或违法情节恶劣的案件,及时上报上级稽查部门列入上级检查范围; 4.在上报待选被查对象时,要将被查对象有关的企业概况、财务信息、纳税资料、近年来的检查处理情况、被选原因等情况一并上报,作为上级部门确定被查对象的依据。 (二)分级分类稽查户数的确定 各级稽查部门根据以上方式确定稽查范围后,还要考虑纳税人的以下因素,确定本级当年检查的具体户数:检查频度、纳税评估指标分析、纳税遵从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上级重点督办案件等。本级当年检查的具体户数确定后,要将被查对象名单逐级告知其所在地稽查部门。 凡上一级当年确定的检查对象,不再列入本级当年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如无特殊情况,应对确定的检查对象实行不同的检查频次或周期。 下级稽查部门要将本级确定的当年分级分类稽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级稽查部门备案。上级稽查部门认为下级稽查部门分级分类稽查计划不适当的,可以提出修订意见或直接指定检查对象。 各级分级分类稽查的户数,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由本级一年一确定。 (三)分级分类稽查计划的调整 遇有上级部门下达最新专项检查计划、全国或全省大案要案的查处或发生地区有影响的涉税案件等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当年分级分类稽查计划的实施时,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但要将计划调整情况上报上级稽查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分级分类稽查的实施 案件的检查实行“省、市结合,三级(省、市、县)联动”。各级实施的检查,由本级负责统一组织力量查处。下级稽查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实施检查。 省局稽查局查处的案件,从省、市两级人才库中抽调人员,统一组织力量重新编组,实施交叉检查。 第九条 分级分类稽查案件的审理 案件的审理遵循“哪级检查,哪级审理”的原则。 省局审理的案件,必要时要有案件所在地市、县级稽查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分级分类稽查案件的执行 各级稽查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属地原则就地入库。 省局查处的案件,可委托案件所在地市、县级稽查部门执行,如下级稽查部门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提请上级部门协助执行。 第十一条 上级稽查部门要及时向下级部门通报检查情况;下级稽查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各级稽查部门要将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及时向同级征管部门反馈,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第十二条 各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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