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准则与基金分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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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准则与基金分红编者按2006年年初,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新老会计准则之间的变动、衔接以及如何实施成为各行业包括基金行业关注的焦点。目前,基金行业遵照2002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基金的会计核算,新准则引入后,一些基本原则与现行制度相比将有很大变化,对基金行业的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将带来很大影响。其中,对基金持有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类科目就是对现有做法的较大突破,由此引发了业内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能够参与基金分红的激烈讨论。 未实现损益可否分配?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2、办法将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新准则实施后,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将被调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下表是企业会计准则“交易类”和“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对比情况: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而后者的公允价值变动则直接计入损益。按照当前的核算方法,基金持有金融工具的估值变动都通过“未实现利得”(权益)科目核算;而新准则实施后,金融工具的估值变动将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损益)科目核算。进而引出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这部分未实现的损益是
3、否可以分配,是否应该分配? 投资者可赎回“分红”基金会计核算 笔者认为,所有列入损益表的项目都可以而且应该向投资者分配,并不因为损益是否实现的而有所例外。 在传统的会计处理中,投资收益只有在投资行为终止后才能确认,不利于表达投资人持有交易类金融工具的目的:投资者既然为交易目的持有,就是希望从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金融工具只是一种交易行为,不应该因为卖出与否而影响收益的确认。相反,将该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可以更好地反映持有该类金融工具的目的。对于已经记入损益类科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区别对待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从持有目的角度看,意义不大;而且有悖于新准则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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