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新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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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新规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明确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相关具体规定。本文结合上述新政策,梳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操作流程。优惠内容及适用范围(财税201462号)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
2、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固定资产。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3、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注意事项以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以上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退税计算及办理事项(财税201462号)退税对象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
4、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租赁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退税公式及税率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
5、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退税认定及申报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退税证明及步骤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即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离境时,海关不再签发退税证明联。退税手续及要求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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