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清产核资-税收巧作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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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清产核资税收巧作筹划 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一般都要进行清产核资,那么在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进行的清产核资过程中是否存在税收筹划空间呢?答案是肯定的。 背景 齐鲁瑞华集团(所得税税率33%)2003年11月与甲公司达成合资意向,拟合资成立丙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甲公司以现金出资2000万元;齐鲁瑞华公司以一批丙公司生产经营所必不可少的专用设备(非应税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专用设备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经评估询价公允价值2000万元,股东双方商定专用设备出资作价2000万元,各占丙公司注册资本的50%。齐鲁瑞华集团聘请正源咨询公司对该项目进一步
2、论证,正源咨询公司研究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指出齐鲁瑞华集团在经济效益分析时,未考虑专用设备评估增值1000万元在投资时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30万元。正源咨询公司同时指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3、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齐鲁瑞华集团现金流不好,在投资未见任何效益的情况下拿出300万元缴税,极大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即使按5年分期缴纳,困难也挺大。对是否成立合资企业犹豫不决,便向某事务所咨询,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案? 筹划 经笔者调查发现,齐鲁瑞华集团系国有企业,现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成立合资企业丙对时间要求不强,投资机会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丧失。鉴于以上情况,笔者提出了如下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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