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两类所得勿混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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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非居民企业两类所得勿混淆(老会计人的经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应根据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所得的性质分别处理。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分为以下两大类:(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2、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区别这两大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划分标准时,需着重理解两个关键词:“机构、场所”和“来源于境内的收入”。(一)“机构、场所”对非居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关键是看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
3、、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机构、场所”,既包括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也包括“提供劳务的场所”。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指导、服务劳务或者建筑、安装等作业,均属于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二)“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收入才需要征税,如果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则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的哪些收入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呢?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收入性质进行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销
4、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根据上述收入来源地的判定,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转让位于境内的
5、不动产、股权;(3)从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其中,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收入”,而转让位于境内的不动产、股权,以及从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一)征税范围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主要是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也包括境内机构实现的其他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二)计税依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
6、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核定征收。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工程作业等,其成本在境外核算,故无法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规定,可以依据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和经费支出总额三种情形分别推算应纳税所得额:(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7、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其中,对于“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规定如下:(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3)从
8、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此外,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
9、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第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注意事项1.劳务发生地原则的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原则(劳务发生地原则),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即使是境内企业支付,也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例如,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境外佣金、境外住宿费等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设计合同明确的服务费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境外设计费70万元,境内指导服务费30万元,则仅就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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