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涉税后续管理的八个热点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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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涉税后续管理的八个热点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不仅树立了企业的品牌形象、获得各级政府给予的一定数额内的无息和贴息贷款等政府支持,还可以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并且税收优惠数量大,范围广,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有四类:一是企业所得税之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可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二是企业所得税之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企业所得税之减免税优惠,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是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各级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很多企业在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对于有些概念不清楚,不知怎样准确执行、用足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知怎样来把握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身优势,不知如何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后续管理水平,由此增加了涉税风险、甚至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申请工作等等。为此,本文着重从以下8个热点问题就如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后续管理予以分析: 一、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是否相同? 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 例如,C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获取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显示的发证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即高新资格有效期为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的3年,即2010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5日。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为自认定当年起的3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所以,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是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的,并且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假设C公司在2013年9月提出复审申请,可以看出,在2013年9月15日~12月15日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内税收优惠是否有效? 国家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三、职工总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中,其中一项条件是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的30%.企业遇到常见问题是,职工总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职工总数。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人员,实质上是职工,则应计入职工总数。 所以,职工总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关键看两点:一是看劳务派遣人员的实质;二是综合分析30%的比例,关注纳税筹划点。 这些,企业应该参考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例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中提到:“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解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自2007年6月1日起,青岛市对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以劳动部门网上备案系统数据为准,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完成网上备案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四、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与技术开发收入相同吗?是否都有限额内免税优惠政策? 这是一个技术转让所得限额内免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年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企业所得税法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只是技术转让收入,其有别于技术开发收入,二者性质不同。根据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分为几类性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于企业,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合同都必须到省科技局或商务部门进行合同性质认定的,省科技局或商务部门会对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区别不同的行为签订不同的合同,采用不同的模板合同进行认定。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税务人员除根据技术认定证明认定交易合同是否技术转让外,还应该结合企业合同的内容进行认定。 五、一个享受高新技术的企业,优惠税率为15%,发生的研究开发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两种税收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这是一个优惠叠加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C公司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同时享受。 六、享受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需要审批吗? 例如:A公司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时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七、享受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怎样备案管理?应该提供什么备案资料? 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如何加强备案管理出台了符合当地管理要求的政策规定,不仅规定有备案期限、备案需要报送的资料和管理程序等,例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52号)中规定,备案期限为次年4月底前,备案时企业应该报送以下资料:《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等等。 八、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例如,颁发证书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2日,批准有效期3年。从2010年度至2012年度,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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