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基数方面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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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基数方面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是会计准则与税法间最主要的差异之一。引发折旧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你在提问中所说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所规定的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方面的差异,企业选择和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预计残值等方面的差异。那么,除了这几个方面的差异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原因可以引发折旧额的差异呢?我们说有,而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差异,即固定资产折旧基数。 所谓固定资产的折旧基数,其实就是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它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出于不同的原则、目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基数都作了不同的规定,其中的差异不仅表现在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减值准备的计提与否方面。 1.固定资产会计初始计量与所得税计税基础不同引发的差异。会计准则上所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计量与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数之间存在的比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将直接导致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差异。会计初始成本计量与税法计税基础间的差异几乎表现在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固定资产上面,包括外购的固定资产、自建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等等。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初始计量与税法计税基础方面的差异,由于其他专家在回答相关读者的问题时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在此我也不再重复介绍,你可以阅读相关的解答并寻找到答案。 2.折旧年限以及预计残值变更与否引发的差异。在会计准则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寿命与预计残值的调整和变更必然会使得会计上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进而引发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变动。而在所得税法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必须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减低减值准备计提与否引起的差异。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底,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对,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企业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而在所得税法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计提的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等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企业也必须按照历史成本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并核算。会计准则上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并且要求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税法上却不允许计提减值准备更不允许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两者间的这种差异必定会导致折旧计提基数的差异。 4.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与否引发的差异。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所得税法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所得税上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地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等文件中都体现了这种思想: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以后年度补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的税额可以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因此,可以肯定税法是允许按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的,但是在最终决算或者结算后必须按照实际的价值调整原先的折旧额。 5.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引发的差异。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一系列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支出范围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处理方面。两者间的差异必然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间的差异,也就不可避免导致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数的差异。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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