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新政出台为“走出去”企业减负松绑(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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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新政出台为“走出去”企业减负松绑(老会计人的经验)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以下称“84号文”),通过允许企业自行选择抵免方式和扩大间接抵免层级,减轻了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和合规负担,为“走出去”企业送上一份大礼。早在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允许石油企业通过上述两个方法进一步消除两国(地区)
2、重复征税对境外所得税负的影响,84号文将该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84号文的出台调整了原有企业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换言之,“走出去”税收指引的以下内容也会有相应调整:一、“走出去”税收指引相关内容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适用主体取得特定类型境外所得,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的居民企业。政策规定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未超过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抵免限额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3、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条件1.直接抵免法规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款。2.企业应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
4、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3.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收到的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5、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适用主体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居民企业。政策规定1.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
6、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2.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持有符合规定持股条件及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本层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息(红利)的境外被投资企业;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在被投资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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