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弥补的涉税处理解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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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亏损弥补的涉税处理解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引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规定中的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有几种?不同企业的弥补亏损方式有何不同? 相关税法政策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
2、续弥补; (二)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三)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企业涉及到亏损弥补时,究竟该如何操作? 境外同一国家内的亏损可相互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虽然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发生在境外同一个国家内的盈亏还是允许相互弥补的。 境外盈利可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在主表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3、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依据境外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减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核定征收企业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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