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经营建筑劳务的建筑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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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只经营建筑劳务的建筑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建筑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是营业税,而销售固定资产缴纳的流转税是增值税。为此,建筑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处理呢? 营业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由于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只有在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成立的,才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其他时间成立的都在地方税务局缴纳,依据是国税发[2002]8号《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第二条和国税发[199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 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因此,大部份建筑企业用不着在国家税务局办理设立登记,只需在地方税务局办理设立登记。这里只讲解只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企业的处理。 建筑企业不经常发生增值税销售业务,应按小规模纳税人来交纳增值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并按2%交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管是2009年1月1日前购买的还是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依据是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建筑企业因销售固定资产需开具发票,就要到国税去代开,要代开就得办理税务登记。即先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后,才能让国税代开发票,代开的发票也只能是普通发票。依据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的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款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建筑企业在2012年9月购买了一台电脑价税合计为6000元,该企业按三年来计提折旧,于2013年9月出售这台电脑价税合计为3090元。假若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即净残值为零。 税务处理:先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在国税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会计处理:由于建筑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人,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一般只需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 2012年9月 借:固定资产—电脑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每月计提折旧=6000÷3÷12=166.67(元) 借:管理费用 166.67 贷:累计折旧166.67 2013年9月 借:固定资产清理 3999.96 累计折旧 2000.04(166.67×12) 贷:固定资产 6000 借:银行存款 309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30(3090-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3090÷(1+3%)×2%] 借:营业外支出 969.96 贷:固定资产清理969.96 处置这台电脑,该企业损失969.96元,于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要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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