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偿受赠房产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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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个人无偿受赠房产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个人受赠所得是否征缴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确立了一个兜底条款。那么受赠所得是否属于“其他所得”范围?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是否应当计征个税?本期华税文章都将为读者一一解答。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
2、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由该条款可知,一般情况下受赠所得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管范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没有明确规定无偿受赠房屋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条第十一项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在上述十种应税所得之外另行规定“其他所得”的具体范围。就目前税法部门规章来看,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在
3、非法定条件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应当按“其他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法律授权是否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值得商榷。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第八条所说的“税种”是“税收种类”的简称,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也就是以上要素的设立都需
4、要由法律予以明确,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受赠所得需要征缴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将这部分是否征纳个人所得税的权限授权给国务院财政部门,违反了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的相关规定。受赠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税种主要构成要素中税目的范畴,根据立法法第八、九条的相关规定,该部分应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不应授权给国务院财政部门以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呈现。二、财税200978号文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所谓的“法定条件”是指以下三
5、种情形,以下情形的房屋无偿赠与,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以上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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