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你做对了吗?(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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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你做对了吗?(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丢失,在实务中不可避免,但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处理,企业总是不是很清晰,因此属于经常提问的问题之一。其实,无论什么发票丢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一,都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第二,都要登报声明作废,第三,如何再重新取得及是否可以以复印件入账,专票已有明确的简化处理规定,但普票凭证处理要看各地的规定,目前国家层面没有明确政策规定。以下分空白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分别进行说明。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
2、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接受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丢失普通发票的处理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
3、报声明作废。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关于丢失发票作废申明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2、接受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
4、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3、凭证处理。各地的执行口径有区别,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5、(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或已接收发票丢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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