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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徽地税: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117296
  • 上传时间:2024-05-16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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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徽 地税 对外 支付 税务 证明 事项 会计 经验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安徽地税: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 事项名称: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事项 办理机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时间、电话 受理方式:上门办理 办税程序: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 1.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4)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②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③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 2.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9)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10)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11)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12)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13)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4)外汇指定银行除本条第十三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5)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6)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前款所列对外支付有关情况向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各局主管税务所应受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或协议等,掌握银行支付项目、支付金额和时间、利率、境外收款人名称、减免税额或税款扣缴额等,核对税款申报、入库情况,对资料进行归档。 (二)时限 无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境内机构 1.出示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3)完税凭证或批准免税文件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5)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涉及税收协定的,出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6)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纳税人出示的其它资料 2.提交资料 (1)国税机关开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两份)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3)由代理人代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4)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5)完税凭证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6)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7)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涉及税收协定的,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 (8)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纳税人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境内个人 1.出示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3)完税凭证或批准免税文件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5)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涉及税收协定的,出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6)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纳税人出示的其它资料 2.提交资料 (1)国税机关开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两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4)由代理人代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5)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完税凭证或批准免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涉及税收协定的,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9)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纳税人提交的其它资料。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过上述申请资料的,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时不再重复收取。 办理时限:(一)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二)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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