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无偿受赠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您缴了吗?(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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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个人所得税:无偿受赠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您缴了吗?(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基本规定 (一)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三)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 二、具体规定 (一)个人转让股权的范围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7种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三)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三、案例解析 【案例】:自然人张三持有吉祥科技公司10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100万元。2018年1月8日,张三将其持有吉祥科技公司6%的股权无偿赠与自然人李四,二人没有任何亲缘和赡养关系。截止2018年1月8日,吉祥科技公司6%的股权对应该公司净资产400万元(评估机构评估其对应的公允价值800万元)。 2018年5月18日,吉祥科技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对其进行税务检查认为,根据某省省级地税机关文件规定,应对受赠人李四追缴个人所得税160万元。 注:某省地税局2009年某文件规定: “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股权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股权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受赠人李四受赠张三将其持有吉祥科技公司6%的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显然,吉祥科技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根据该省地税局文件规定,认为李四应按公允价800万元缴税160万元(=800万元*20%)。 乍一看,吉祥科技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的观点有道理,执法有据。 可是,税务机关征收受赠人李四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文件是否合法呢?如果合法,则征税无疑;如果不合法,则不能向李四追缴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征收受赠人李四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文件不合法,不能向李四追缴个人所得税。其原因如下: 1.根据吉祥科技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提供的文件规定,无偿受赠股权,受赠方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可见”财产转让所得是对转让财产取得所得“”的行为征税,是对转让方征税,而不是对受让方征税。 因此,某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文件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精神严重冲突,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 2.根据吉祥科技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提供的文件规定,无偿受赠股权,应对受赠价值全额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是对财产转让纯收入征税,而不是对受赠价值全额征税。 因此,某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文件违反了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违法的规定自然无效。 另外,本案的事实是无偿赠与股权,不是股权转让隐瞒收入。 如果吉祥科技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无偿赠与股权,据以征税的文件为无效文件,纳税人李四需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不缴冤枉税。 如果吉祥科技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认为本案的事实不是无偿赠与股权,而是股权转让隐瞒收入,则需通过扎实可靠的取证,通过证据固化该违法行为,按偷税查处,纳税人李四则需接受滞补罚的税收处理决定。 参考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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