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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向境外支付利息税前扣除应满足四个条件【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2112847
  • 上传时间:2024-05-16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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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境外 支付 利息 税前 扣除 满足 四个 条件 会计 实务 经验之谈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向境外支付利息税前扣除应满足四个条件【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导读: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向境外支付时,满足税前扣除的四个条件,一为按规定扣缴的税款、二为从境外贷款人处取得利息发票或者凭证、三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不超过规定比例。 A公司为境内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外商独资企业,母公司为美国B公司(非金融机构)。B公司在境内无机构、场所。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于2014年3月15日向B公司借款5000万美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半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A公司作为借款人向B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条件一:已按规定扣缴B公司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时,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条件二:从境外贷款人处取得利息发票或者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条件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同时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条件四:不超过规定比例 A公司为B公司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方。A公司向B公司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受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限制,即: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标准比例=2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如果A公司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按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九条规定,A公司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等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假定,A公司可向B公司借入5000万美元,借款合同到期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本金5000万美元和利息250万美元并按规定扣缴B公司税款。该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6元/美元。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250万美元的利息凭证(形式发票)。假定金融企业同期同贷利率为6%,A公司关联债资比例为3。则A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计算过程如下。 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贷利息:5000×6×0.5×(10%-6%)=600(万元),该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超过标准比例部分利息:5000×6×0.5×6%×(1-2÷3)=300(万元),该利息支出除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同期资料,并能证明该交易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外,不得税前扣除。 如A公司能准备、保存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期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250×6-600=900(万元),如A公司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交同期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250×6-600-300=600(万元)。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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