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及解答汇编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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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及解答汇编2问: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五险一金,如果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五限一金的性质同工资相似,因此应当比照工资费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但比例应按照所属年度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问: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
2、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年尚未领用,未进入销售成本,则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领用,则要根据约当产量法计算进入销售成本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问:2009年发生的一些招待费、办公费发票能否在2010年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
3、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2009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税前扣除。 问: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区分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即使是计入开办费中
4、的业务招待费,也要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比例限额的限制。 问:客户搞促销活动,我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请问我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根据你所描述的“客户搞促销活动,我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这种情况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公司成立周年日以及元旦,集体聚餐,餐
5、费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聚餐费,如果是职工食堂支出、职工误餐补贴、职工食堂补贴等应该属于税前福利费列支范围。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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