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出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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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刍议2006年2月15日,我国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是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简称“原准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原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都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租赁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出租人则应计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对于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笔者认同租赁准则的规定,但对于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规定,笔者持有异议。 一、租赁准则的有关规定 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
2、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327页。对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这样说明: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
3、当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上述规定是一致的,并不矛盾。根据上述规定,可得出如下计算公式: 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根据租赁准则第九条,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各期租金之和+优惠购买价格+承租
4、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根据租赁准则第八条,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一(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1) 根据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可知: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2) 将式(2)代人式(1)可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
5、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即为初始直接费用,所以上式变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3) 该公式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因为出租人因出租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应等于出租人未来租赁期内的现金流入量大于租赁期开始日的现金流出量的差额,或者说出租人因出租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应等于出租人未来租赁期内获得的收入减去付出的成本的余额。公式中的前两项即为出租人未来租赁期内获得的收人,后两项即为出租人由于租赁而付出的成本。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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