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举报人对举报事项查处不满-能提起复议、诉讼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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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人对举报事项查处不满,能提起复议、诉讼吗?前几天,笔者参加培训,在省政府法制办工作的老师说,每个单位都有几个这样的人,他们“关心”你们的工作、你们的领导和同事,甚至关心你们的工作进展。话虽然是开玩笑,确实,对国税机关来讲,最近总有一些似乎以此为职业的举报人,举报内容专业,反应迅速,举报方式最为经济实惠挂号信的方式。下面分享一个案例:案例:法裁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行申1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法裁。法裁因诉溧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溧阳国税稽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的(2016)苏04行终1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法裁申请再审称:法裁向溧阳国税稽查局举报了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多年来采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逃税的情况,但溧阳国税稽查局收到举报材料后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溧阳国税稽查局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直接剥夺了法裁获得奖励的权利,法裁是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案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裁举报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和逃税的情况,溧阳国税稽查局是否履行查处职责,对法裁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法裁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法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法裁的再审申请。笔者十分同意法院的观点,举报法律关系和税务稽查处理法律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举报只是税务稽查发起的一种途径,可能引起稽查立案,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还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稽查处理的结果是对被查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处分,直接涉及其权利的行使或者义务的增加,因此,举报人不能提起权利救济。而所谓的可能导致举报人无法获得举报奖励的理由,实在不能据此抗辩,且不说本身奖励就是一种射幸利益,不能肯定,如若真的是以此为借口,恐引起行政执法中立立场的错位和执法效率的降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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