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中XX集团财务管理制度(DOC-10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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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框架目录 1 概述 1.1 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释义及修订 1.6 定义 2 财务管理组织及岗位设置 2.1 财务管理及会计组织结构图 2.2 部门职能 财务会计机构职能 财务战略规划职能 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研究、策划集团公司的财务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筹资策略、多元化投资战略、税务规划等;负责和投资部门一起规划集团公司资本运作方案;负责制定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与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与财务规范;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财务指标。 资金管理职能 负责管理资金的来源、运用以及分配,重点强调现金头寸的管理,控制公司资金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同时也保证资金的盈利性与风险的权衡。 财务预算、计划与分析职能 协调并组织集团公司各部门年度预算或相关预测的编制,并在其他部门的预算或相关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或预测。参与评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预算。参与公司融资、投资计划的编制工作。定期、不定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预算指标完成情况及财务预警;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提出建议;对公司融资、投资、利润分配和股利分配提供财务意见。对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分析、汇报。 会计核算、报告与财务信息披露职能 负责集团公司会计核算业务,包括保持会计记录、准备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及相关的内部管理报表;负责收集财务信息,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信息披露。 财务监督与考核职能 按会计监督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计监督管理。参与审核集团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订立,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对集团公司费用预算、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及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公司财务部下司会计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资产管理职能 为保证公司实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制订或参与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公司固定资产、备品配件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预算制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工程审核制度、设备及工程验收制度、设备内部调拨制度、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备品配件预算制度、备品配件盘点制度、安全库存量制度、备品配件验收入库制度、备品配件库龄分析制度等。 其他综合管理职能 负责提交并执行董事会利润分配和股利分配方案; 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负责保管有价证券;负责保管财务公章; 组织、协调公司各项外部检查和审计工作,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阅、年度外汇年检等; 办理各项保险业务和社会购买力的报批手续; 负责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对委派财务主管人员提名和考核,提出聘任、调动和解聘建议; 负责公司的税务相关工作,如税务申报、与税务局联系等。 2.3 财务部岗位职权 2.3.1.财务部总经理 岗位使命 组织并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集团公司绩效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等重要经营问题的研究、分析、论证。 主要岗位职责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决策; 领导制订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及会计核算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组织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内部审计、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财务报表的汇总、审核;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及时; 进行税务规划,审核制定公司内部的税务安排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少公司税收负担; 组织对集团公司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与评估,为公司的相关决策提供支持,并为规划、绩效考核等工作的进行提供事实依据; 组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可行性研究及收益分析;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资金运作与调配流程与规范,制定融、筹资方案并监督执行; 组织集团公司内部收费价格的调研、制定工作; 组织集团公司财务系统的电算化发展规划及管理工作; 对集团公司外汇申领,各类除社会保险外的其他保险进行审核; 与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外部机构建立多样的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建立并保存集团公司财务档案,并按公司及部门有关规定及时上缴档案,以确保部门运行的有效和集团内知识、信息的共享; 制定和完善部门内部工作计划、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预算等,确保部门工作有序、高效、协调、规范; 负责下属主管的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工作表现实施沟通、培训、奖惩和工作调整,帮助其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中讨论的事务具有建议权; 对集团本部财务人员和全资公司财务经理的人员招聘、辞退有主要建议权;考核、奖惩和晋升有决策权; 对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有审核权; 对部门内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有审核权; 对财务管理事务,有权要求集团本部相关人员和外派管理人员予以配合; 对集团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现金支出有审批权;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支出有审核权; 对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股权融资、财务杠杆比例一定幅度以上变化有审批权。 2.3.2财务分析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财务分析工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专门的分析测算,编写财务状况分析报告,上报季度、年度分析结果; 负责对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包括对外投资、对子公司(包括成员企业及参股公司)的投资及成员企业对外投资提供财务方面的分析意见,为制定集团公司投资规划,新设、收购、合并、转让、撤销子公司和投资项目以及子公司和投资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提供财务决策依据; 负责定期对成员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方案; 对集团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评标,对建设项目验收提出建议。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报告有建议权; 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财务分析报告有建议权; 在财务分析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3.3财务管理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预算等财务管理工作,以支持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定、修改、完善集团公司财务分析、财务预算等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监督审核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协助规划发展部对成员企业、直属单位进行经营绩效管理;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成本核算,并提出成本管理建议; 负责组织进行集团公司财务分析,为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负责建立健全对子公司的财务分析制度,指导子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工作,对财务分析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并将有关结论和意见向集团领导进行报告; 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价格、收费工作;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可行性研究和财务收益分析。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建议权; 对集团公司的财务分析和财务预算有主要建议权; 对集团本部及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财务分析有审核权; 对集团本部及各成员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有审核权; 在财务分析、预算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3.4预算控制主管 岗位使命 承办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工作;参与集团公司内部收费价格的调研、定价。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定财务预算的规程及制度,对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建议; 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编制、汇总; 负责监督、指导成员企业的预算编制工作; 负责对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落实和指标完成状况进行跟踪,评价和分析,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向集团高层领导和成员企业提出预警信息和调整建议; 负责集团公司成本核算; 负责对集团公司内部收费价格进行调研、并对收费价格提出建议。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本部各部门和成员企业上报的预算有建议权; 在预算、收费价格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2.3.5资金管理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的资金调配、计划制订及资金运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解释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费用、现金、报销规定; 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内部资金报表; 负责为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统一开立账户,并实施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和结算; 负责根据相关法规,代表集团公司做好对成员企业贷款发放、贷款本金、利息的催收和回收以及贷款项目跟踪工作;根据国家政策,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办理对成员企业的担保以及项目跟踪工作; 负责对各成员企业债务、担保和抵押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对整个集团公司的债务、担保和抵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负责收集、研究国内外市场信息,对集团公司的资金调配、计划制订及资金运作提出建议; 负责具体实施集团公司资金运作方案; 负责通知收到各单位的账款情况,答复各单位银行账务查询; 负责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财会清算相关制度,管理集团公司资金清算日常工作和收付款业务的顺利进行; 负责集团公司进行外汇申领工作; 负责资金管理档案的归档及文书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集团本部资金管理的工作有建议权 在资金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3.6融资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债信维护工作,具体实施筹资方案。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具体实施融资及债信维护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金融市场主要筹资工具及各金融市场的情况,对集团公司融资方案的制定提出建议; 负责根据集团公司融资计划,具体实施人民币资金和外币资金筹集,保证日常还本付息正常进行,维持公司的债信; 负责维持与境外投资者、评级机构和境外监管部门的联系,做好评级接待工作; 负责联系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并就重大变化对集团公司的影响提出建议; 负责融资业务档案的归档及文书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筹资方案有建议权; 在融资职责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工作配合。 2.3.7资金资本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的资金及融资管理工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定集团公司有关融资、资金管理和现金管理的政策、制度等相关文件; 负责监督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及单位之间的资金划转和结算; 负责拟定资金运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以提高集团公司资金周转率; 负责研究和拟定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监督其认真落实执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负责根据有关法规,对成员企业进行授信管理及债务监控; 负责了解国内外金融市场主要筹资工具及各金融市场的情况,通过比较不同方式、不同市场筹资的特点,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拟定集团公司融资方案; 负责指导成员企业关于外币融资的方式、国家政策、公司政策,以及国家外汇其他政策的有关问题; 负责组织资金资本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主要管理权限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资金资本的管理工作有主要建议权; 在融资、资金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3.8出纳主管 岗位使命 承办集团本部日常报销,存取款等业务。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审核及办理对外收、付款业务,及时催收各种欠款; 负责填制日常业务、银行进账单及存款日报表; 负责登记日常业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账单,编制银行调节表; 负责集团本部日常报销业务; 负责数据备份和磁盘清理。 主要管理权限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有权拒绝办理。 2.3.9税务保险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税务、保险账务及报表工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负责实施集团公司本部各种税金的计算、缴纳、清理、税收返还等业务; 协助国家财政、税务及其他机构对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会计、税收工作的检查; 负责向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税务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整理、归档; 负责对各类(除社会保险外)保险进行核查、办理相关程序; 负责对成员企业人员进行税务业务培训、技能提高等指导性工作。 主要管理权限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公司税务保险工作有建议权; 在税务保险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3.10会计核算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的会计工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定、完善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负责设置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会计科目; 负责集团本部报销单据的制单及账务处理; 负责会计核算档案的整理、移交,和归档管理工作; 负责集团本部工资的计算,对集团本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进行核对收缴; 负责对成员企业人员核算业务培训、技能提高等指导性工作。 主要管理权限 在会计核算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集团本部及成员企业工作有建议权; 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3.11会计审核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公司会计审核工作,加强会计风险控制及管理。 主要岗位职责 参与集团本部和全资子公司的会计制度制定、修改、并贯彻执行; 负责审核凭证、登记总账的具体工作; 负责联系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进行会计咨询,决算审计; 负责对集团本部按月进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的稽核; 负责对集团本部财务核算进行审核,保证会计明细账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对集团本部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公司业务往来账、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信息明晰、准确、完整; 负责对全资子公司会计审核业务进行指导。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工作具有建议权 在会计审核业务范围内,有权要求集团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2.3.12会计管理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会计、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制度的完善与执行。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组织拟定集团公司会计及税务管理制度;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集团公司会计报表,全面、准确地披露集团公司财务信息; 负责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税务规划,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少公司税收负担,实施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申报、清算和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检查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及不良资产核销状况,督促其合法性和规范纳税;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财务系统的电算化发展规划及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会计档案整理、移交,和归档管理工作; 负责根据集团人力资源部保险及员工福利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会计、税务等工作具有主要建议权; 在会计、税务业务范围内,有权要求集团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2.3.13财务报表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工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订集团公司财务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负责根据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汇总、合并编制集团公司各种财务报表及编报说明; 负责编制财政部汇总会计报表、集团对外年报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系统进行应用维护,帮助解决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负责与外部单位技术人员的沟通、协调,保证系统安全、正常进行;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会计人员进行电算化培训,以规范集团电算化操作; 负责对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负责对全资子公司人员财务报表业务培训、技能提高等指导性工作。 主要管理权限 在财务系统维护及使用中,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工作有建议权; 在财务报表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2.3.14资产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订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及资产折旧政策;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及报表编制; 负责根据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作好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和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集团公司内的各项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内部调配、折旧、报废的账务处理,对集团公司工程预、决算进行核查;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清产核资及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提出整改意见; 负责对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卡片、档案进行管理;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的整理汇编; 负责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年检、变动、注销手续进行核查并办理产权登记; 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会计培训、资产会计档案的归档及文书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有建议权;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有建议权; 在资产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4 会计人员管理(任职资格等) 2.4.1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2.4.1.1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4.1.2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2.4.1.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4.2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4.2.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2.4.2.2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2.4.2.3总会计师的职责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4.2.4总会计师的权限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2.4.2.5任免与奖惩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2.4.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原则 2.4.3.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2.4.3.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4.3.3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2.4.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成员企业等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2.4.5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2.4.6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2.4.6.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2.4.6.2交接的基本程序 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2.4.6.3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2.4.6.3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4.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 2.4.7.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2.4.7.2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其他相关知识;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2.4.7.3继续教育的形式 培训形式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自学形式 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2.4.7.4继续教育的时间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2.4.7.5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建立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制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予以记录并加盖继续教育印章,同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中记载。 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出具证明,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日期、累计培训小时数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会计人员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有的自学形式需按有关规定折算自学小时后确认。 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连续2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2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证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其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连续3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3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 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单位,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如在2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或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2.4.7.6组织与实施 每年由人事部门组织安排; 财务部门具体实施; 各主管应保证会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3 任免及授权 3.1 直属单位、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任免 3.2 会计人员委派管理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3.2.1财务总监委派制 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选派,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审查会计报表等职责,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 3.2.1.1财务总监的资格 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熟悉经济财务法规,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有财会、审计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3.2.1.2财务总监的职责 对派驻单位的财务事项实行预算时审核,执行中检查,终结后跟踪监督; 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负稽核监督责任,不参与派驻单位的日常财务核算工作。 3.2.1.3财务总监的职权 列席派驻单位有关财务工作会议; 监督派驻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税法律制度;监督检查派驻单位日常财务运作、资金收支情况,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纠正或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向集团公司报告; 参与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或修正,并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制订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方案;监督派驻单位所办经济实体的资金运营及收益分配; 参与派驻单位的拟订年度预算、决算,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派驻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实施; 在派驻单位追加预算和申请每笔专项资金的报告时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派驻单位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清产核资报告; 检查派驻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 审核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实施的全过程; 参与派驻单位资产转移、变卖、报废的管理; 有权制止或纠正派驻单位对外支付乱摊派、乱赞助、乱投资(集资)、随意划拨资金的行为; 有权召集派驻单位的财务人员或领导对有关财务工作方面汇报、听取意见及研究财务有关问题。 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单独或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派驻单位的财务报表、报告的不完整性和不真实性; 因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单位的情况,造成了经济损失的; 派驻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知情而不纠正、不上报的; 纵容或串通派驻单位而搞弄虚作假的; 因监管不力,造成派驻单位违反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的; 违反组织纪律,违反保密规定的。 3.2.1.4财务总监的管理 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以保证其实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集团公司对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定期考核和轮岗。 3.2.1.5派驻单位的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3.2.1.6派驻单位的义务 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派驻单位的负责人,主动与财务总监密切配合,促使本单位的财务部门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与财务总监共同履行预算时审核、执行中检查和终结后追踪监督的行为。 派驻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及追加计划、财务报告、专项支出等重大经济活动要有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有关财务会议要邀请财务总监参加。 派驻单位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信息,与财务总监紧密合作,发现单位在财务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财经制度的,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3.2.2会计负责人委派制 会计负责人委派制的委派对象主要是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 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人选,报请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统一委派各公司财务负责人;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与派驻公司相分离,对委派人员的工资、奖励、福利等由集团统一发放;组织关系、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后续教育、业绩考评等由集团实行统一管理。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对集团公司及高层管理当局负责,贯彻和实施集团内部规章制度与各项财务政策,对有损集团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全面承担派驻公司的财务工作。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3.2.3人事待遇关系 人事、档案、供给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谁委派、谁管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聘任、续聘或解聘,决定其应享有的工资薪金、福利待遇、奖金、荣誉等; 3.2.3报告制度 为确保委派人员职责到位,充分发挥应有职能,派出的财务人员均应向其委派机构负责,定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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